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41 條
- 1.債務人因第一百三十三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 2.法院依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為不免責裁定,裁定正本應附錄前項、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及債務人嗣後聲請裁定免責時,須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之最低應受分配額之說明。
- 3.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於債務人依第一項規定繼續清償債務,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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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規定如下: 1. 在債務人因第133條所列的情形被判定為不免責之後,如果債務人繼續清償達到該條所規定的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所得到的金額都達到他們應該分配的額度,那麼債務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 2. 裁定正本應附錄前款和第142條的規定,並且債務人在其之後聲請裁定免責時,需要提供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的最低應受分配額的說明。 3. 根據第67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債務人根據前項的規定繼續清償債務,則可以準用該條的規定。 根據參考資料,對於第141條的具體解釋目前沒有找到明確的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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