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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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規定如下: 1. 在債務人因第133條所列的情形被判定為不免責之後,如果債務人繼續清償達到該條所規定的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所得到的金額都達到他們應該分配的額度,那麼債務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 2. 裁定正本應附錄前款和第142條的規定,並且債務人在其之後聲請裁定免責時,需要提供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的最低應受分配額的說明。 3. 根據第67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債務人根據前項的規定繼續清償債務,則可以準用該條的規定。 根據參考資料,對於第141條的具體解釋目前沒有找到明確的資料。
立法沿革 2 版
(0960608 制定)
債務人因第一百三十三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立法理由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債務人縱因第一百三十三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如其事後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於其清償額達於第一百三十三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依該數額應受分配額時,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保障時,自宜賦與其重建經濟之機會,爰設本條,明定此際債務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1071130 修正)
債務人因第一百三十三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法院依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為不免責裁定,裁定正本應附錄前項、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及債務人嗣後聲請裁定免責時,須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之最低應受分配額之說明。 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於債務人依第一項規定繼續清償債務,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法院依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為不免責裁定,其裁定正本應附錄繼續清償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之相關規定,及各普通債權人應受分配額之說明,以資債務人繼續清償及將來聲請裁定免責之參考,爰增訂第二項。 二、為使債務人於繼績清償債務,得統一清償債權人之債務,避免分別繳納之不便,爰增訂第三項。援用金融機構已建置之統一收款及撥付平台,提供債務人更為便利之還款管道。又為求慎重起見,且使金融機構代理收付有所依據,債務人此項請求應以書面為之。
- 債務人名詞
- 第一百三十三條條文
- 債權人名詞
- 第一百四十二條條文
- 嗣名詞
- 債權名詞
- 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67 條條文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33 條條文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42 條條文
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債務人縱因第一百三十三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如其事後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於其清償額達於第一百三十三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依該數額應受分配額時,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保障時,自宜賦與其重建經濟之機會,爰設本條,明定此際債務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一、法院依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為不免責裁定,其裁定正本應附錄繼續清償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之相關規定,及各普通債權人應受分配額之說明,以資債務人繼續清償及將來聲請裁定免責之參考,爰增訂第二項。 二、為使債務人於繼績清償債務,得統一清償債權人之債務,避免分別繳納之不便,爰增訂第三項。援用金融機構已建置之統一收款及撥付平台,提供債務人更為便利之還款管道。又為求慎重起見,且使金融機構代理收付有所依據,債務人此項請求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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