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6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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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規定如下: 1. 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對於全體債權人均有效力;其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者,該借款債權人並受拘束;對於債務人有求償權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亦同。 根據這一條規定,一旦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該方案對於所有債權人都具有有效力,除非法條另有規定。如果更生方案中包含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那麼持有該借款債權的債權人也必須遵守這些特殊條款。同樣地,對於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來說,也適用這一規定。 參考資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80001)
立法沿革 2 版
(0960608 制定)
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對於全體債權人均有效力;其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者,該借款債權人並受拘束;對於債務人有求償權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亦同。
立法理由為促使債權人利用更生程序統一清理債務人之債務,以利債務人重建,爰明定更生方案一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例如: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債權),不論債權人是否參加債權人會議、是否同意更生方案,均應受更生方案之拘束。又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者,如該方案之效力不及於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鼓勵債務人依更生方案履行債務,限制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行使其擔保權,以確保債務人自用住宅不致喪失之目的即無以貫徹,故自用住宅特別條款係債務人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與債權人協議,該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應受其拘束。再者,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清償債務人之債務後,承受債權人之權利,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權利亦隨同移轉於該共同債務人等,如該等債務人不受更生方案之拘束,復行使其擔保權,債務人之自用住宅仍有遭拍賣之虞,更生方案即無履行可能,爰明定對於債務人有求償權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亦受其拘束。
(1000110 修正)
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對於全體債權人均有效力;其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者,該借款債權人並受拘束;對於債務人有求償權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亦同。 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立法理由一、為使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期間,得統一清償債權人之債務,避免分別繳納之累,爰增訂第二項條文。援用金融機構已建置之統一收款及撥付平台,提供債務人更為便利之還款管道。 二、另因慎重起見且使金融機構代理收付有所依據,該項請求應以書面為之。
- 債權人名詞
- 拘束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求償名詞
- 保證人名詞
- 擔保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債權名詞
為促使債權人利用更生程序統一清理債務人之債務,以利債務人重建,爰明定更生方案一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例如: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債權),不論債權人是否參加債權人會議、是否同意更生方案,均應受更生方案之拘束。又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者,如該方案之效力不及於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鼓勵債務人依更生方案履行債務,限制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行使其擔保權,以確保債務人自用住宅不致喪失之目的即無以貫徹,故自用住宅特別條款係債務人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與債權人協議,該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應受其拘束。再者,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清償債務人之債務後,承受債權人之權利,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權利亦隨同移轉於該共同債務人等,如該等債務人不受更生方案之拘束,復行使其擔保權,債務人之自用住宅仍有遭拍賣之虞,更生方案即無履行可能,爰明定對於債務人有求償權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亦受其拘束。
一、為使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期間,得統一清償債權人之債務,避免分別繳納之累,爰增訂第二項條文。援用金融機構已建置之統一收款及撥付平台,提供債務人更為便利之還款管道。 二、另因慎重起見且使金融機構代理收付有所依據,該項請求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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