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6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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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8條,更生程序不會影響到具有擔保或優先權的債權人的權利。然而,除非本條例有其他規定或該債權人同意,否則這項規定不適用。 參考資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更生不影響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之權利。但本條例別有規定或經該債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或依法優先受償之債權,其權利之行使,本居於優越之地位,不因更生程序而蒙受不利益。惟該債權人如同意更生方案之內容,或本條例別有規定之情形,仍應受更生方案之拘束,例如:依第六十七條規定,定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更生方案之認可裁定確定時,其效力及於擔保權人等情形均是,爰設但書予以除外。
- 擔保名詞
- 債權人名詞
(0960608 制定)
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或依法優先受償之債權,其權利之行使,本居於優越之地位,不因更生程序而蒙受不利益。惟該債權人如同意更生方案之內容,或本條例別有規定之情形,仍應受更生方案之拘束,例如:依第六十七條規定,定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更生方案之認可裁定確定時,其效力及於擔保權人等情形均是,爰設但書予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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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