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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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共有2項規定,以下分別進行釋義: 1. 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 這項規定指出,當法院原本裁定不免責或撤銷免責的情況下,如果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並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到的償還金額達到其債權額的百分之二十以上,那麼法院可以根據債務人的聲請來裁定免責。 例如,債務人在經過法院裁定不免責或撤銷免責後,決定繼續償還債務。在繼續償還的過程中,債務人的某一個普通債權人已經收到超過該債權額百分之二十的償還金額。此時,債務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要求法院裁定免責。 2. 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債務人依前項規定繼續清償債務,準用之。 這項規定表示,前一項第三項所規定的事項,在債務人繼續按照前一項規定繼續清償債務的情況下,適用於前一項的規定。 以上就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的解釋和範例。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960608 制定)
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
立法理由為鼓勵債務人努力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如能繼續清償債務,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各債權人之債權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障,自宜賦與其重建經濟之機會,爰設本條,明定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惟法院為裁定時,仍應斟酌債務人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而為准駁,並非當然予債務人免責,附此敘明。
(1071130 修正)
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 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債務人依前項規定繼續清償債務,準用之。
立法理由為使債務人於繼續清償債務,得統一清償債權人之債務,避免分別繳納之不便,爰增訂第二項。援用金融機構已建置之統一收款及撥付平台,提供債務人更為便利之還款管道。又為求慎重起見,且使金融機構代理收付有所依據,債務人此項請求應以書面為之。
- 撤銷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債權名詞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41 條條文
為鼓勵債務人努力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如能繼續清償債務,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各債權人之債權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障,自宜賦與其重建經濟之機會,爰設本條,明定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惟法院為裁定時,仍應斟酌債務人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而為准駁,並非當然予債務人免責,附此敘明。
為使債務人於繼續清償債務,得統一清償債權人之債務,避免分別繳納之不便,爰增訂第二項。援用金融機構已建置之統一收款及撥付平台,提供債務人更為便利之還款管道。又為求慎重起見,且使金融機構代理收付有所依據,債務人此項請求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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