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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42 條

  1. 1.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
  2. 2.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債務人依前項規定繼續清償債務,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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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共有2項規定,以下分別進行釋義: 1. 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 這項規定指出,當法院原本裁定不免責或撤銷免責的情況下,如果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並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到的償還金額達到其債權額的百分之二十以上,那麼法院可以根據債務人的聲請來裁定免責。 例如,債務人在經過法院裁定不免責或撤銷免責後,決定繼續償還債務。在繼續償還的過程中,債務人的某一個普通債權人已經收到超過該債權額百分之二十的償還金額。此時,債務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要求法院裁定免責。 2. 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債務人依前項規定繼續清償債務,準用之。 這項規定表示,前一項第三項所規定的事項,在債務人繼續按照前一項規定繼續清償債務的情況下,適用於前一項的規定。 以上就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的解釋和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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