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42-1 條
- 1.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對清算債權人所為清償,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原本。
- 2.前項規定,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受前項裁定之債務人,於修正條文施行後所為清償,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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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1條,若法院做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的裁定確定後,債務人償還債權人的清算費用優先於償還原本債務。 範例:例如,如果在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中,法院裁定不免責或撤銷免責,而債務人還清了清算費用和部分原本債務,則清算費用應首先從償還金額中扣除,然後才是償還原本債務。 2. 第142-1條中規定,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已受到前項裁定的債務人,如果在條例修訂後進行清償,同樣適用上述規定。 範例:假設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訂前,法院做出了不免責或撤銷免責的裁定,而債務人在條例修訂後進行了清償,則依照第142-1條的規定,清算費用仍然優先於原本債務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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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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