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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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3條,當免責裁定確定後至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前,債務人所取得的債權優先於清算債權受清償的權利。 參考資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3條:免責裁定確定後,至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前對債務人取得之債權,有優先於清算債權受清償之權利。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於免責裁定確定後,至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前對債務人取得之債權,有優先於清算債權受清償之權利。
立法理由於債務人免責之裁定確定後與之為交易行為者,每多信賴債務人已獲免責而與之發生債權債務關係,如其於免責裁定撤銷後,與回復權利之清算債權人居於平等受償之地位,有所不公,爰設本條,賦與上述債權人有優先受償之權利,以確保免責制度之實效性。又本條所列之清算債權,係指第二十八條所規定之清算債權,附此敘明。
- 撤銷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債權名詞
(0960608 制定)
於債務人免責之裁定確定後與之為交易行為者,每多信賴債務人已獲免責而與之發生債權債務關係,如其於免責裁定撤銷後,與回復權利之清算債權人居於平等受償之地位,有所不公,爰設本條,賦與上述債權人有優先受償之權利,以確保免責制度之實效性。又本條所列之清算債權,係指第二十八條所規定之清算債權,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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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