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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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 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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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如果債務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向法院申請復權: 一、債務人通過清償或其他方法完全解除債務。 二、債務人已確定獲得免責的裁定。 三、在清算程序結束後的三年內,債務人未因根據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而被宣告有罪。 四、從清算程序結束後的第二天開始滿五年。 根據該法條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以下與之相關的範例: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6條,如果債務人在清算程序中故意為了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而做其他不利於債權人的處分,債務人可能被判有罪,不符合免責裁定的標準。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7條,債務人在清算程序結束後,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被判有罪,不符合免責裁定的標準: 1. 在過去七年內曾因破產法或本條例被免除債務。 2. 隱匿、毀損清算財產或做其他不利於債權人的處置。 3. 虛報債務或承認不存在的債務。 4. 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造成財產明顯減少或負擔過重而開始清算程序。 5. 在清算申請前一年內,已有開始清算的原因,並且隱瞞這個事實,對他人造成損害。 6. 明知已經有開始清算的原因,但不是因為個人義務而提供擔保或償還債務,而是為了特定的債權人或數個債權人的利益。 7. 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全部或部分賬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使財產狀況不真實。 8. 故意在財產和收入狀況說明書上做虛偽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法律規定之行為。 以上是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進行逐條釋義的相關內容,並提供了與之相關的範例。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 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
立法理由依本條例第八十四條規定,其他法令關於破產人資格、權利限制之規定,於受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債務人均準用,債務人因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所受公、私法上資格、權利之限制,不應終其一生,宜使其於一定要件下回復法律上之地位,爰設本條,明定債務人得聲請復權之要件,俾債務人有所遵循。
- 債務人名詞
- 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條文
- 宣告名詞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46 條條文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47 條條文
依本條例第八十四條規定,其他法令關於破產人資格、權利限制之規定,於受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債務人均準用,債務人因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所受公、私法上資格、權利之限制,不應終其一生,宜使其於一定要件下回復法律上之地位,爰設本條,明定債務人得聲請復權之要件,俾債務人有所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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