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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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依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復權,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五年內,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者,法院應依職權撤銷復權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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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45 條規定,如果債務人在根據前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行使復權權利後,在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的翌日起計算的五年內,因第 146 條或第 147 條的規定而被判刑,法院應根據職權撤銷復權的裁定。 參考資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分析評註(林建宏、林鴻其等著,2019年) 例如,如果債務人在清算程序終止後的第二年因第 146 條規定的行為被判刑,法院應撤銷該債務人之復權權利,以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債務人依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復權,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五年內,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者,法院應依職權撤銷復權之裁定。
立法理由債務人經法院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許可復權後,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五年內,如有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而受刑之宣告確定者,自不宜許其復權,爰設本條,明定法院應依職權撤銷復權之裁定。又復權之裁定經撤銷後,債務人因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所受公、私法上資格、權利之限制即應回復,其須俟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五年,始得再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乃屬當然。
- 債務人名詞
- 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條文
- 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44 條條文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46 條條文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47 條條文
債務人經法院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許可復權後,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五年內,如有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而受刑之宣告確定者,自不宜許其復權,爰設本條,明定法院應依職權撤銷復權之裁定。又復權之裁定經撤銷後,債務人因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所受公、私法上資格、權利之限制即應回復,其須俟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五年,始得再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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