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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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7條,若債務人在聲請更生後,以損害債權為目的,並從事第146條列舉的行為之一,則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該條例強調了保護債權人權益的重要性,並對損害債權行為予以限制和處罰。 參考資料: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7條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40004)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債務人聲請更生後,以損害債權為目的,而有前條所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更生程序係減免債務人部分責任後,促其履行債務,而重建其經濟之程序,如債務人未能本其至誠,而以損害債權為目的,於更生聲請後為第一百四十六條所定之行為,圖自己或他人之不法利益情事,嚴重侵害債權人之權益,自應加以處罰,爰設本條。
- 債務人名詞
- 債權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46 條條文
(0960608 制定)
更生程序係減免債務人部分責任後,促其履行債務,而重建其經濟之程序,如債務人未能本其至誠,而以損害債權為目的,於更生聲請後為第一百四十六條所定之行為,圖自己或他人之不法利益情事,嚴重侵害債權人之權益,自應加以處罰,爰設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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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