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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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一年內,或在清算程序中,以損害債權為目的,而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隱匿或毀棄其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二、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三、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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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6條,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一年內,或在清算程序中,若以損害債權為目的,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 隱匿或毀棄自己的財產或進行其他不利於債權人的行為。 範例:債務人隱藏了自己的財產,不讓債權人知道。 2. 捏造債務或承認不存在的債務。 範例:債務人捏造了一筆債務讓債權人相信有未償還的貸款。 3. 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的全部或一部份,使財產狀況看起來不真實。 範例:債務人故意毀棄了帳簿,使得財產的狀況看起來不正確。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一年內,或在清算程序中,以損害債權為目的,而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隱匿或毀棄其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二、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三、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
立法理由清算制度之目的,在於使各債權人獲得平等之清償,避免債務人遭受多數債權人個別對其強制執行,而無法重建經濟,故債務人應本其至誠,將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交由管理人為公平之管理及處分。債務人如以損害債權為目的,而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一年內,或在清算程序中,有隱匿、毀棄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出賣其財產等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等行為,圖自己或他人之不法利益,嚴重侵害債權人之權益,自應加以處罰。爰設本條。
- 債務人名詞
- 債權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清算制度之目的,在於使各債權人獲得平等之清償,避免債務人遭受多數債權人個別對其強制執行,而無法重建經濟,故債務人應本其至誠,將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交由管理人為公平之管理及處分。債務人如以損害債權為目的,而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一年內,或在清算程序中,有隱匿、毀棄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出賣其財產等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等行為,圖自己或他人之不法利益,嚴重侵害債權人之權益,自應加以處罰。爰設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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