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46 條
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一年內,或在清算程序中,以損害債權為目的,而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隱匿或毀棄其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二、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三、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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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6條,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一年內,或在清算程序中,若以損害債權為目的,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 隱匿或毀棄自己的財產或進行其他不利於債權人的行為。 範例:債務人隱藏了自己的財產,不讓債權人知道。 2. 捏造債務或承認不存在的債務。 範例:債務人捏造了一筆債務讓債權人相信有未償還的貸款。 3. 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的全部或一部份,使財產狀況看起來不真實。 範例:債務人故意毀棄了帳簿,使得財產的狀況看起來不正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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