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48 條
監督人或管理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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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48 條,如果監督人或管理人在執行職務時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根據參考資料,這項法條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監督人或管理人利用其職務之影響力從事不法行為,以確保消費者的權益不受損害。例如,如果一位監督人在債務清理過程中收受賄賂,這將被視為違反該法條,並將面臨相應的法律處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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