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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49 條

  1. 1.監督人或管理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2.對於監督人或管理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中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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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9條的解釋如下: 1. 監督人或管理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可能被科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這意味著如果監督人或管理人通過要求、期約或接受賄賂或其他不正收益的方式違背了他們的職務,他們將面臨刑事處罰和罰金。 為了更好理解這一條法規,我們可以參考相關的案例。例如,如果一位監督人在清理消費者債務的過程中,向債務者要求額外的費用並接受賄賂,這將被視為違反職務並違反該法規。根據該條款,該監督人可能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處以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2. 對於監督人或管理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將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可能被科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然而,如果該人自首,他的刑罰將減輕或免除。在偵查中或審判中自白的話,也可以減輕刑罰。 同樣,我們可以舉一個例子來了解這項法規的適用情況。假如一位管理人在處理消費者債務時,要求債務者支付額外的費用或提供賄賂,違反了他們的職務,根據該條款,該管理人可能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的罰金。然而,如果該管理人自首,他可能會減輕或免除刑罰,而如果他在偵查或審判過程中主動坦白,也可能減輕刑罰。 以上是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9條的解釋,並提供了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請注意,因為缺乏特定案件資訊,這些只是一般性的解釋,實際適用可能需要更多的詳細調查和法律分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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