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36 條
- 1.前三條情形,法院於裁定前應依職權調查,或命管理人調查以書面提出報告,並使債權人、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 2.債務人對於前項調查,應協助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6條的解釋,該條的第1項指出,在法院做出裁定之前,法院必須根據職權進行調查,或要求管理人進行調查並提交書面報告,同時讓債權人和債務人有機會陳述意見。這表示法院在做出裁定前必須進行相關調查並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而該條的第2項則規定,債務人應協助法院進行前述調查。這表示債務人有責任幫助法院進行相關調查,並提供必要的協助。 參考資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50026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