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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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6條的解釋,該條的第1項指出,在法院做出裁定之前,法院必須根據職權進行調查,或要求管理人進行調查並提交書面報告,同時讓債權人和債務人有機會陳述意見。這表示法院在做出裁定前必須進行相關調查並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而該條的第2項則規定,債務人應協助法院進行前述調查。這表示債務人有責任幫助法院進行相關調查,並提供必要的協助。 參考資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50026
立法沿革 2 版
(0960608 制定)
前三條情形,法院於裁定前應依職權調查,或命管理人調查以書面提出報告,並使債權人、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債務人對於前項調查,應協助之。
立法理由一、為迅速有效調查債務人有無免責或不免責事由、以及有無裁量免責時應審酌之事項,爰設第一項,明定法院得依職權或指揮管理人協助調查,並以書面提出報告於法院。又為使前三條之裁定適當,並保障當事人之程序權,法院於為免責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反之,法院於不免責裁定前,因裁定結果對債務人不利,亦應使之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為有效且迅速為前項之調查,並確保清算程序之公正,應課以債務人協力調查之義務,爰設第二項。
(1001212 修正)
前三條情形,法院於裁定前應依職權調查,或命管理人調查以書面提出報告,並使債權人、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債務人對於前項調查,應協助之。
立法理由一、為妥適調查債務人有無不免責或裁量免責之事由,並保障免責程序中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明定法院於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爰修正第一項。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一、為迅速有效調查債務人有無免責或不免責事由、以及有無裁量免責時應審酌之事項,爰設第一項,明定法院得依職權或指揮管理人協助調查,並以書面提出報告於法院。又為使前三條之裁定適當,並保障當事人之程序權,法院於為免責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反之,法院於不免責裁定前,因裁定結果對債務人不利,亦應使之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為有效且迅速為前項之調查,並確保清算程序之公正,應課以債務人協力調查之義務,爰設第二項。
一、為妥適調查債務人有無不免責或裁量免責之事由,並保障免責程序中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明定法院於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爰修正第一項。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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