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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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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三條情形,法院於裁定前應依職權調查,或命管理人調查以書面提出報告,並使債權人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2. 2.債務人對於前項調查,應協助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6條的解釋,該條的第1項指出,在法院做出裁定之前,法院必須根據職權進行調查,或要求管理人進行調查並提交書面報告,同時讓債權人和債務人有機會陳述意見。這表示法院在做出裁定前必須進行相關調查並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而該條的第2項則規定,債務人應協助法院進行前述調查。這表示債務人有責任幫助法院進行相關調查,並提供必要的協助。 參考資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50026

立法沿革 2

(0960608 制定)

前三條情形,法院於裁定前應依職權調查,或命管理人調查以書面提出報告,並使債權人、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債務人對於前項調查,應協助之。

立法理由一、為迅速有效調查債務人有無免責或不免責事由、以及有無裁量免責時應審酌之事項,爰設第一項,明定法院得依職權或指揮管理人協助調查,並以書面提出報告於法院。又為使前三條之裁定適當,並保障當事人之程序權,法院於為免責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反之,法院於不免責裁定前,因裁定結果對債務人不利,亦應使之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為有效且迅速為前項之調查,並確保清算程序之公正,應課以債務人協力調查之義務,爰設第二項。

(1001212 修正)

前三條情形,法院於裁定前應依職權調查,或命管理人調查以書面提出報告,並使債權人、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債務人對於前項調查,應協助之。

立法理由一、為妥適調查債務人有無不免責或裁量免責之事由,並保障免責程序中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明定法院於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爰修正第一項。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0960608 制定)

一、為迅速有效調查債務人有無免責或不免責事由、以及有無裁量免責時應審酌之事項,爰設第一項,明定法院得依職權或指揮管理人協助調查,並以書面提出報告於法院。又為使前三條之裁定適當,並保障當事人之程序權,法院於為免責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反之,法院於不免責裁定前,因裁定結果對債務人不利,亦應使之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為有效且迅速為前項之調查,並確保清算程序之公正,應課以債務人協力調查之義務,爰設第二項。

(1001212 修正)

一、為妥適調查債務人有無不免責或裁量免責之事由,並保障免責程序中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明定法院於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爰修正第一項。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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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36 條規定:「前三條情形,法院於裁定前應依職權調查,或命管理人調查以書面提出報告,並使債權人、債務人有到場陳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