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2 條
- 1.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
- 2.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
- 3.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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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的規定,消費者指的是在五年內沒有從事營業活動,或者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的自然人。小規模營業則是指每月的營業額平均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至於營業額的數額,司法院有權根據需要進行調整。 (資料來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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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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