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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
  2. 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
  3.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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