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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2 條

  1. 1.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
  2. 2.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
  3. 3.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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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的規定,消費者指的是在五年內沒有從事營業活動,或者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的自然人。小規模營業則是指每月的營業額平均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至於營業額的數額,司法院有權根據需要進行調整。 (資料來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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