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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50 條

監督人應備置下列文書之原本、繕本或影本,供利害關係人閱覽或抄錄: 一、關於聲請更生之文書及更生方案。 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三、關於申報債權之文書及債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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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0條的規定,監督人應該備置以下文書的原本、繕本或影本,供利害關係人閱覽或抄錄: 1. 關於聲請更生的文件及更生方案。 2. 債務人的財產和收入狀況報告書,以及他們的債權人和債務人清冊。 3. 關於申報債權的文件和債權清單。 這些文件的目的是供利害關係人瞭解更生程序中的相關資訊,並確保他們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利害關係人可以查閱或抄錄這些文件,以確保他們對更生程序的了解和參與。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聲請更生,監督人應備置該公司聲請更生的文件,包括更生方案。此外,他們還應提供一份該公司的財產和收入狀況報告書,列明該公司的債權人和債務人清冊。同時,如果債權人需要申報他們的債權,那麼相關的債權申報文件和債權清單也應該備置供利害關係人參考。 以上是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0條所提供的釋義,並提供了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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