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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監督人之職務如下: 一、調查債務人之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並向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二、協助債務人作成更生方案。 三、試算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四、其他依本條例規定或法院指定之事項。
  2. 第十條之規定,於監督人調查債務人之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時準用之。但受查詢人為個人而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3. 未選任監督人時,法院得定期命債務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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