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49 條
- 1.監督人之職務如下: 一、調查債務人之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並向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二、協助債務人作成更生方案。 三、試算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四、其他依本條例規定或法院指定之事項。
- 2.第十條之規定,於監督人調查債務人之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時準用之。但受查詢人為個人而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 3.未選任監督人時,法院得定期命債務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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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9條,有以下幾個內容: 1. 監督人的職務: - 調查債務人的財產、收入和業務狀況,並向法院提交書面報告。 - 協助債務人制定更生計劃。 - 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計算無擔保和無優先權債權,並計算清算程序所得到的總金額。 - 執行本條例或法院指定的其他事項。 2. 第十條的規定,適用於監督人調查債務人的財產、收入和業務狀況時。但對於有正當理由的個人,不適用此限制。 3. 在未選任監督人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要求債務人定期提交財產和收入狀況報告書。 參考資料來自「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最新的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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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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