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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就債務人之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為登記。
  2.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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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lincerne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比較破產法 第17 條 (債權人權利行使之限制) 和解聲請經許可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民事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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