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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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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就債務人之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為登記。
  2. 2.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的規定,當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然而,如果債權有擔保或有優先權的情況下,則不受此限制。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個債務人在進行更生程序後,另外一方債權人有某個擔保或是優先權,那麼該債權人仍然可以開始或繼續進行強制執行程序,而不受到更生程序的限制。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2

(0960608 制定)

法院裁定開始登記更生程序後,就債務人之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為登記。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文既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為保護交易安全,避免造成債權人或第三人遭受不利益,如債務人之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由法院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為登記, 爰設第一項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就債務人之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為登記。」。   二、為便利更生之進行及避免程序重複,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即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包括:民事執行程序、行政執行程序),爰設第二項。惟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設但書予以除外。

(1001212 修正)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就債務人之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為登記。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法院裁定開始登記更生程序後」中「登記」二字為贅文,爰予刪除。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 更生程序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擔保名詞
  • 債權名詞
(0960608 制定)

一、本條文既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為保護交易安全,避免造成債權人或第三人遭受不利益,如債務人之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由法院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為登記, 爰設第一項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就債務人之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為登記。」。   二、為便利更生之進行及避免程序重複,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即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包括:民事執行程序、行政執行程序),爰設第二項。惟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設但書予以除外。

(1001212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法院裁定開始登記更生程序後」中「登記」二字為贅文,爰予刪除。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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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48 條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就債務人之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為登記。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4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