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48 條
- 1.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就債務人之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為登記。
- 2.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的規定,當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然而,如果債權有擔保或有優先權的情況下,則不受此限制。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個債務人在進行更生程序後,另外一方債權人有某個擔保或是優先權,那麼該債權人仍然可以開始或繼續進行強制執行程序,而不受到更生程序的限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