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48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的規定,當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然而,如果債權有擔保或有優先權的情況下,則不受此限制。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個債務人在進行更生程序後,另外一方債權人有某個擔保或是優先權,那麼該債權人仍然可以開始或繼續進行強制執行程序,而不受到更生程序的限制。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960608 制定)
法院裁定開始登記更生程序後,就債務人之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為登記。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文既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為保護交易安全,避免造成債權人或第三人遭受不利益,如債務人之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由法院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為登記, 爰設第一項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就債務人之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為登記。」。 二、為便利更生之進行及避免程序重複,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即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包括:民事執行程序、行政執行程序),爰設第二項。惟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設但書予以除外。
(1001212 修正)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就債務人之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為登記。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法院裁定開始登記更生程序後」中「登記」二字為贅文,爰予刪除。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 更生程序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擔保名詞
- 債權名詞
一、本條文既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為保護交易安全,避免造成債權人或第三人遭受不利益,如債務人之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由法院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為登記, 爰設第一項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就債務人之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為登記。」。 二、為便利更生之進行及避免程序重複,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即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包括:民事執行程序、行政執行程序),爰設第二項。惟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設但書予以除外。
一、原條文第一項「法院裁定開始登記更生程序後」中「登記」二字為贅文,爰予刪除。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