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70 條
- 1.更生方案效力所不及之有擔保或有優先權債權人,於更生程序終結後,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 2.對於債務人之特定財產有優先權或擔保權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得於拍賣公告前向執行法院聲明,願按拍定或債權人承受之價額,提出現款消滅該標的物上之優先權及擔保權。
- 3.前項情形,債務人未於受執行法院通知後七日內繳足現款者,仍由拍定人買受或債權人承受。
- 4.第二項拍賣標的物為土地者,其價額應扣除土地增值稅。
- 5.前三項規定,於依其他法律所為之拍賣,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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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0條的規定: 1. 更生方案結束後,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但未受到更生方案影響的債權人,可以開始或繼續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2. 對於擁有特定財產上的優先權或擔保權的債權人,當其聲請進行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可以在拍賣公告前向執行法院聲明,願意用拍賣或債權人承受的價額現款清償該標的物上的優先權或擔保權。 3. 如果債務人在執行法院通知後七天內未支付全部現款,那麼該標的物仍然會由拍定人買受或者債權人承受。 4. 如果被拍賣的標的物是土地,那麼拍賣價格應該扣除土地增值稅。 5. 前三項規定,在根據其他法律進行的拍賣中同樣適用。 舉例:假設某人有一筆房屋貸款,並且將其房屋作為抵押品。該債務人進入了消費者債務更生程序後,經過法院認可確定的更生方案結束後,債權人可以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0條的規定,開始或繼續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以追討未清償的債務。而如果債權人在拍賣前向執行法院聲明,願意按照拍定或債權人承受的價格支付現款以清償該標的物上的優先權或擔保權,並在法院通知後七天內支付全部現款,則債務人可以保留這個標的物,否則該標的物將由拍定人或債權人承受。在拍賣過程中,如果拍賣的對象是土地,則拍賣價格應該扣除土地增值稅。這些規定適用於依照其他法律進行的拍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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