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89 條
- 1.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法院並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之。
- 2.債務人非經法院之許可,不得離開其住居地;法院並得通知入出境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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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9條,債務人在聲請清算後,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法院有權依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根據其職權限制債務人的生活。此條款的目的在於確保債務人在清算過程中能保持合理而節制的生活方式,以確保債務人的行為符合清算程序的原則和目的。 例如,如果債務人在聲請清算後仍然過度奢侈或浪費性消費,超出一般人正常的生活程度,這將被認為是不符合該條款的要求。法院有權根據這一情況來限制或調整債務人的生活方式,以符合清算程序的目的和公平原則。 此外,根據第89條的第二項,債務人在未經法院許可的情況下不得離開其住居地,法院還可以通知入出境管理機關限制債務人的出境。這是為了確保債務人在清算程序中不逃避債務責任或逃離法律的管轄範圍。 舉例來說,在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如果法院發現債務人有意圖逃避清算責任,例如計劃移居到國外,法院可以通知入出境管理機關限制債務人的出境,以確保債務人在清算程序中的利益和償還債務的能力。 以上所述與第89條的要求和規定相關,其參考資料來自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最新修改的版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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