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88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8 條規定,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書記官應即於債務人關於營業上財產之帳簿記明截止帳目,簽名蓋章,並作成節略記明帳簿之狀況。 根據參考資料,其中一個與此法條有關的案例是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25號判決。該案件中,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被告債務人未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帳簿資料,並且提供的資料並未能清楚反映其財產狀況,此舉違反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8 條的規定。因此,法院最終判決裁定不免除被告的債務。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書記官應即於債務人關於營業上財產之帳簿記明截止帳目,簽名蓋章,並作成節略記明帳簿之狀況。
立法理由小規模營業人聲請清算時,為完全瞭解其財產狀況,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書記官應即於債務人關於營業上財產之帳簿記明截止帳目,簽名蓋章,並作成節略記明帳簿之狀況,以求明確,爰設本條。
- 書記官名詞
- 債務人名詞
(0960608 制定)
小規模營業人聲請清算時,為完全瞭解其財產狀況,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書記官應即於債務人關於營業上財產之帳簿記明截止帳目,簽名蓋章,並作成節略記明帳簿之狀況,以求明確,爰設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