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88 條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書記官應即於債務人關於營業上財產之帳簿記明截止帳目,簽名蓋章,並作成節略記明帳簿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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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8 條規定,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書記官應即於債務人關於營業上財產之帳簿記明截止帳目,簽名蓋章,並作成節略記明帳簿之狀況。 根據參考資料,其中一個與此法條有關的案例是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25號判決。該案件中,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被告債務人未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帳簿資料,並且提供的資料並未能清楚反映其財產狀況,此舉違反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8 條的規定。因此,法院最終判決裁定不免除被告的債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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