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8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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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7 條規定了法院對於開始清算程序時的登記及塗銷登記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第1 項規定,法院在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應立即通知與債務人或清算財團有關的登記機關進行清算相關登記。第2 項規定則是允許管理人根據開始清算程序的裁定,向前項登記機關申請進行清算登記。第3 項規定明確了在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其他非法律行為情況下已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通知登記機關將該不動產登記為債務人所有。第4 項則規定了當已經進行清算登記的清算財團財產被管理人返還或轉讓時,法院可以根據管理人的申請囑託相關的登記機關塗銷該清算登記。 參考資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133&FLNO=87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就債務人或清算財團有關之登記,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為清算之登記。 管理人亦得持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向前項登記機關聲請為清算之登記。 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法院得因管理人之聲請,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 已為清算登記之清算財團財產,經管理人為返還或讓與者,法院得依其聲請,囑託該管登記機關塗銷其清算登記後登記之。
立法理由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就債務人或清算財團有關之登記,應通知登記機關為清算之登記,以免債務人在喪失處分權後仍任意處分,造成債權人及第三人之損害,爰設第一項。 二、管理人對於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有管理及處分權,如其發見清算財團有關之財產須為登記而未登記者,亦應得持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向登記機關聲請登記,以爭取登記時效,防杜債務人脫產,爰設第二項。 三、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為便於處分,宜使法院得因管理人之聲請,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爰設第三項。 四、清算財團之財產,經依第一項規定為清算之登記者,如該項財產,由管理人依法返還或讓與應得之人或受讓人時,即係依清算程序處理完畢,該財產因聲請清算所加之限制自應予以解除,爰設第四項,明定法院得依管理人之聲請,囑託登記機關塗銷其清算登記。 五、按土地權利變更種類,包括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之移轉,凡此等權利之變更,均應移轉登記。有關已為清算登記之清算財團財產,經管理人為返還或讓與者,法院除得依管理人之聲請,囑託登記機關塗銷其清算登記外,並得囑託為所有權或他項權利移轉登記,爰第四項末句增列「後登記之」之文字。
- 債務人名詞
- 繼承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徵收名詞
- 非名詞
- 法律行為名詞
- 不動產名詞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就債務人或清算財團有關之登記,應通知登記機關為清算之登記,以免債務人在喪失處分權後仍任意處分,造成債權人及第三人之損害,爰設第一項。 二、管理人對於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有管理及處分權,如其發見清算財團有關之財產須為登記而未登記者,亦應得持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向登記機關聲請登記,以爭取登記時效,防杜債務人脫產,爰設第二項。 三、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為便於處分,宜使法院得因管理人之聲請,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爰設第三項。 四、清算財團之財產,經依第一項規定為清算之登記者,如該項財產,由管理人依法返還或讓與應得之人或受讓人時,即係依清算程序處理完畢,該財產因聲請清算所加之限制自應予以解除,爰設第四項,明定法院得依管理人之聲請,囑託登記機關塗銷其清算登記。 五、按土地權利變更種類,包括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之移轉,凡此等權利之變更,均應移轉登記。有關已為清算登記之清算財團財產,經管理人為返還或讓與者,法院除得依管理人之聲請,囑託登記機關塗銷其清算登記外,並得囑託為所有權或他項權利移轉登記,爰第四項末句增列「後登記之」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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