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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87 條

  1. 1.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就債務人或清算財團有關之登記,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為清算之登記。
  2. 2.管理人亦得持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向前項登記機關聲請為清算之登記。
  3. 3.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法院得因管理人之聲請,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
  4. 4.已為清算登記之清算財團財產,經管理人為返還或讓與者,法院得依其聲請,囑託該管登記機關塗銷其清算登記後登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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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7 條規定了法院對於開始清算程序時的登記及塗銷登記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第1 項規定,法院在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應立即通知與債務人或清算財團有關的登記機關進行清算相關登記。第2 項規定則是允許管理人根據開始清算程序的裁定,向前項登記機關申請進行清算登記。第3 項規定明確了在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其他非法律行為情況下已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通知登記機關將該不動產登記為債務人所有。第4 項則規定了當已經進行清算登記的清算財團財產被管理人返還或轉讓時,法院可以根據管理人的申請囑託相關的登記機關塗銷該清算登記。 參考資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133&FLNO=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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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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