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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8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就債務人或清算財團有關之登記,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為清算之登記。
  2. 管理人亦得持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向前項登記機關聲請為清算之登記。
  3. 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法院得因管理人之聲請,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
  4. 已為清算登記之清算財團財產,經管理人為返還或讓與者,法院得依其聲請,囑託該管登記機關塗銷其清算登記後登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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