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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90 條

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拘提之。但以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為限。 一、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顯有隱匿、毀棄或處分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虞。 四、無正當理由違反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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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90 條規定了債務人的一些情形,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法院可以拘提他們。但是拘提必須有必要強制其到場的理由。 1. 債務人收到合法通知後,沒有正當理由卻不到場。 2. 有逃匿的明顯可能性。 3. 有隱匿、毀棄或處分屬於清算財團財產的明顯可能性。 4. 没有正當理由违反前條第二項规定。 參考資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經濟部消費事務處網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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