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9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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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拘提之。但以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為限。 一、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顯有隱匿、毀棄或處分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虞。 四、無正當理由違反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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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90 條規定了債務人的一些情形,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法院可以拘提他們。但是拘提必須有必要強制其到場的理由。 1. 債務人收到合法通知後,沒有正當理由卻不到場。 2. 有逃匿的明顯可能性。 3. 有隱匿、毀棄或處分屬於清算財團財產的明顯可能性。 4. 没有正當理由违反前條第二項规定。 參考資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經濟部消費事務處網站)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拘提之。但以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為限。 一、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顯有隱匿、毀棄或處分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虞。 四、無正當理由違反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即應依法院之通知到場,或依法律之規定,履行其義務,配合清算程序之進行,如債務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有具體事實顯示債務人有逃匿或隱匿、毀棄、處分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可能,或無正當理由離開其住居地,法院自得以拘提之強制手段防止之,爰設本條規定。
- 債務人名詞
- 拘提名詞
- 合法通知名詞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89 條條文
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即應依法院之通知到場,或依法律之規定,履行其義務,配合清算程序之進行,如債務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有具體事實顯示債務人有逃匿或隱匿、毀棄、處分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可能,或無正當理由離開其住居地,法院自得以拘提之強制手段防止之,爰設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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