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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管收顯難進行清算程序者,法院得管收之: 一、有前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情形。 二、違反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2. 管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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