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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91 條

  1. 1.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管收顯難進行清算程序者,法院得管收之: 一、有前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情形。 二、違反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2. 2.管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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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1條,法院可以進行管收程序,當債務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時,清算程序顯難進行: 1. 有前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情形:這是指債務人達成了第90條第2款、第3款或第4款所規定的情形,即未能支付合法債務、有毀損或轉移財產的行為、以及逃漏稅或非法取得權益等情況。 2. 違反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之規定:這是指債務人違反了第102條第1項及第103條第1項的規定,即未遵守與清算程序相關的義務。 參考資料: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0條至第103條規定了消費者債務清理的相關程序與規範。根據第91條的法規要求,當債務人的行為不符合清算程序進行的條件時,法院可以進行管收程序。具體的管收期間則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mple: 若債務人在清算程序中持續抗拒配合,不提供財產清算等相關文件,或是逃漏稅行為被發現,皆是債務人違反清算程序規定的情形。在這些情況下,法院可根據第91條規定進行管收程序,以確保清算程序順利進行。管收期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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