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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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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認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必要者,得預估其報酬之數額,定期命債務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有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情形外,法院得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2. 2.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認有選任監督人之必要者,得預估其報酬之數額,定期命債務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者,法院得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法院在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如果認為有必要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可以預估其報酬的數額,並要求債務人定期預納該報酬。如果債務人逾期未預納,除非符合本條例第7條第1項所規定的情形,法院可以根據本條例第6條第3項的規定,駁回更生或清算的聲請。 例如,如果某個債務人申請更生或清算程序,並且法院認為有必要選任一名監督人來監督程序的進行,法院可以根據該監督人的預估報酬數額,要求債務人定期預納該金額。如果債務人未按時預納而沒有符合本條例第7條第1項的情形,法院可以駁回更生或清算的聲請。 參考資料: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70005)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100039)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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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認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必要者,得預估其報酬之數額,定期命債務人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