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法院在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如果認為有必要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可以預估其報酬的數額,並要求債務人定期預納該報酬。如果債務人逾期未預納,除非符合本條例第7條第1項所規定的情形,法院可以根據本條例第6條第3項的規定,駁回更生或清算的聲請。 例如,如果某個債務人申請更生或清算程序,並且法院認為有必要選任一名監督人來監督程序的進行,法院可以根據該監督人的預估報酬數額,要求債務人定期預納該金額。如果債務人未按時預納而沒有符合本條例第7條第1項的情形,法院可以駁回更生或清算的聲請。 參考資料: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70005)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10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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