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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認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必要者,得預估其報酬之數額,定期命債務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有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情形外,法院得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2.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認有選任監督人之必要者,得預估其報酬之數額,定期命債務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者,法院得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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