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56 條
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一、無正當理由不出席債權人會議或不回答詢問。 二、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6條,債務人若有以下情形之一,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1. 無正當理由不出席債權人會議或不回答詢問。 2. 不遵守法院的裁定或命令,導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 其中一個和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為,假如債務人收到法院的通知,要求出席債權人會議,但債務人沒有正當理由未出席或不回答詢問,此時法院可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立法院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