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一、無正當理由不出席債權人會議或不回答詢問。 二、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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