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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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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不得再以債務人之聲請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因其違反本條例所定之義務或有其他障礙之事由而駁回其聲請或撤銷裁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當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不得再以債務人的聲請不合程序、不具備其他要件、因其違反本條例所規定的義務或有其他障礙的理由而駁回其聲請或撤銷裁定。 根據最高法院的解釋,當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若債務人的聲請不符合程序規定、缺乏其他必要的要件、違反了本條例所規定的義務或存在其他障礙時,法院不可再駁回其聲請或撤銷之。這個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債務人可以在符合程序要求的情況下繼續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而不受到不合理的阻礙。 舉例來說,假設某債務人在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提出了聲請,但法院在處理過程中發現債務人未遵守程序要求或違反了本條例所規定的義務,法院也沒有其他障礙存在,那麼根據這個規定,法院不得再駁回債務人的聲請或撤銷裁定。

  • 債務人名詞
  • 駁回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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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不得再以債務人之聲請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因其違反本條例所定之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