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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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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之未成年人監護事件,得發禁止監護人或原監護人處分受監護人財產或命為其他行為、不行為之暫時處分,並得核發前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暫時處分。
  2. 2.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並應儘速優先處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1條如下: 1. 根據本條第1項,法院在受理未成年人監護事件時,可以核發禁止監護人或原監護人處分受監護人財產或命為其他行為、不行為之暫時處分。同時,法院也可以核發前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0條)所列各款的暫時處分。 2. 根據本條第2項,法院核發暫時處分時,應評估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並儘快處理相關事宜。 舉例:假設一個未成年人的父母離異,法院受理了父母之間有關監護權的訴訟。在此案件中,法院可以核發暫時處分,禁止某一方監護人對孩子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要求監護人執行特定的行為,如提供日常生活費用或教育支持。同時,法院應評估到底哪一個處分方式最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例如考慮孩子的教育、健康和幸福等因素。

  • 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條文
  • 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暫時處分名詞
  • 審酌名詞
  • 家事事件法120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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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11 條規定:「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之未成年人監護事件,得核發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