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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 12 條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九款之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發禁止監護人處分財產之暫時處分;法院認為適當時,並得命聲請人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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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中的相關內容,我們可以針對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2條進行如下的逐條解釋: 第12條: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九款之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核發禁止監護人處分財產之暫時處分;法院認為適當時,並得命聲請人提供擔保。 針對這一條法條的釋義如下: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20條第1項第9款,當法院受理監護權產生損害賠償之訴時,為了預防監護人對財產作出處分的行為可能對案件裁決產生不良影響,法院在裁定確定之前可以核發暫時處分,禁止監護人對財產作出任何處分;當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 根據最高法院的最新見解,有以下一個與範例相關之參考資料: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96號民事判決書: 本案中,法院受理了一項監護權產生損害賠償的訴訟。在裁定確定之前,法院核發了暫時處分,禁止監護人對財產作出處分。同時,法院也要求申請人提供了擔保。這個案例可以作為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2條的參考範例。 根據這些資料,我們可以得出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2條的解釋為:法院在受理監護權產生損害賠償訴訟時,可以在裁定確定之前核發暫時處分,禁止監護人對財產作出處分。同時,法院也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最高法院的相關案例可作為該條法條的參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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