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 13 條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親屬間扶養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一、命給付受扶養權利人維持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 二、禁止扶養義務人處分特定財產;法院認為適當時,並得命聲請人供擔保。 三、命扶養義務人協助完成受扶養權利人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行為。 四、命扶養義務人給付為受扶養權利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報酬 五、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3條的規定,當法院受理親屬間扶養事件後,裁定確定前可以進行以下暫時處分: 1. 命令給付受扶養權利人所需的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等必要費用。 2. 禁止扶養義務人處分特定財產;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聲請人提供擔保。 3. 命令扶養義務人協助受扶養權利人進行就醫或就學等必要行為。 4. 命令扶養義務人支付作為受扶養權利人選任程序監護人的報酬。 5. 其他法院認為適當的臨時措施。 以下是相關參考資料的範例: 根據《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3條的規定,當法院受理親屬間扶養事件後,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暫時處分措施。例如,在民事訴訟法院聽證期間,因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扶養義務存在爭議,法院可以命令父母支付子女生活費以維持其正常生活。另外,如果扶養義務人擁有特定財產,法院可以禁止其處分該財產,以確保受扶養權利人的權益不受損害。在進行這些暫時處分時,法院也可以要求聲請人提供擔保,以確保受扶養權利人的權益得到保護。此外,法院還可以命令扶養義務人協助受扶養權利人就醫或就學等必要行為,以確保其基本需求得到滿足。最後,根據法院的判斷,也可以採取其他適當的臨時措施來保障受扶養權利人的權益。以上範例與《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3條內容相關聯。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