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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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4條》的規定,當法院受理依照第134條或第135條命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的案件時,在裁定確定之前,法院可以做出以下的暫時處分: 1. 禁止遺產管理人處置遺產或進行其他不利於遺產管理的行為。 2. 進行保存和管理遺產所必要的一切行為。 3. 禁止遺產管理人處置特定財產;如果法院認為適當,也可以要求聲請人提供擔保。 根據法院對《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41條指定遺囑執行人的事件的適用,上述情況亦可適用。 這裡稍微解釋一下,在家事非訟事件中,當遺產管理人的選定存在爭議時,法院可以在裁定確定之前做出暫時處分,以保持遺產的完整和避免其他不利於遺產管理的行為。這些暫時處分可以包括禁止遺產管理人處置遺產或特定財產,並要求聲請人提供擔保。同時,法院也可以要求遺產管理人進行必要的保存和管理遺產的行為。 參考資料:《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4條》
- 第一百三十四條或第一百三十五條條文
- 親屬會議名詞
- 遺產管理人名詞
- 本案名詞
- 暫時處分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擔保名詞
- 第一百四十一條條文
- 遺囑執行人名詞
- 家事事件法 第 134 條條文
- 家事事件法 第 13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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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