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14

快速跳轉
  1. 1.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或第一百三十五條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件時,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一、禁止遺產管理人為處分遺產或其他不利於遺產管理之行為。 二、保存、管理遺產所必要之一切行為。 三、禁止遺產管理人處分其特定財產;法院認為適當時,並得命聲請人提供擔保
  2. 2.前項情形於法院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4條》的規定,當法院受理依照第134條或第135條命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的案件時,在裁定確定之前,法院可以做出以下的暫時處分: 1. 禁止遺產管理人處置遺產或進行其他不利於遺產管理的行為。 2. 進行保存和管理遺產所必要的一切行為。 3. 禁止遺產管理人處置特定財產;如果法院認為適當,也可以要求聲請人提供擔保。 根據法院對《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41條指定遺囑執行人的事件的適用,上述情況亦可適用。 這裡稍微解釋一下,在家事非訟事件中,當遺產管理人的選定存在爭議時,法院可以在裁定確定之前做出暫時處分,以保持遺產的完整和避免其他不利於遺產管理的行為。這些暫時處分可以包括禁止遺產管理人處置遺產或特定財產,並要求聲請人提供擔保。同時,法院也可以要求遺產管理人進行必要的保存和管理遺產的行為。 參考資料:《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4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14 條規定:「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或第一百三十五條命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件時,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