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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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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未成年人監護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一、命給付未成年人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 二、命關係人交付未成年人生活、教育或職業上所必需物品及證件。 三、命關係人協助完成未成年人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行為。 四、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人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 五、命給付為未成年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報酬。 六、禁止處分未成年人之財產。 七、命父母與未成年人相處或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八、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
  2. 2.法院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並應儘速優先處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0條,法院在受理未成年人監護事件後,可以在裁定確定前進行暫時處分,其中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 命給付未成年人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 例子:當法院受理未成年人監護事件後,可以命令關係人支付未成年人所需的醫療費用,以確保其健康和福利。 2. 命關係人交付未成年人生活、教育或職業上所必需物品及證件。 例子:如果關係人拒絕交付未成年人必需的教育材料或證件,法院可以命令其交付,以確保未成年人的正常發展。 3. 命關係人協助完成未成年人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行為。 例子:當未成年人需要就醫或就學時,法院可以命令關係人提供必要的協助,例如陪同就醫或提供必要的文件。 4. 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人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 例子: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可以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帶走未成年人,以保護其安全和利益。 5. 命給付為未成年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報酬。 例子:當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來管理未成年人的事務時,可以命令支付該監理人的報酬。 6. 禁止處分未成年人之財產。 例子:如果有關係人試圖以不適當的方式處置未成年人的財產,法院可以禁止他們這樣做,以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利益。 7. 命父母與未成年人相處或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例子:如果有必要,法院可以指定父母與未成年人的相處方式和時間,以確保他們之間的關係和溝通。 8. 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 例子:根據具體情況,法院可以依據情境裁定其他適當的暫時措施,以確保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 法院在核發暫時處分時應考慮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并盡快處理該事項,以確保未成年人的權益得到保障。

相關函釋 1

  • 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本案名詞
  • 暫時處分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攜帶名詞
  • 報酬名詞
  • 會面交往名詞
  • 名詞
  • 審酌名詞
  • 家事事件法120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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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10 條規定:「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未成年人監護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