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 9 條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一、命給付被收養人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 二、命收養人協助完成被收養人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行為。 三、命收養人交付被收養人生活、教育或職業上所必需物品及證件。 四、禁止收養人或特定人攜帶被收養人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 五、收養人生活陷於困難者,命被收養人給付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費用。但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六、命給付為被收養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報酬。 七、禁止處分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之財產。 八、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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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9條,在法院受理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後,但在裁定確定之前,法院可以進行以下的暫時處分: 1. 命令支付被收養人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的必要費用。 例如,如果在宣告終止收養的訴訟程序中,被收養人需要支付學費或醫療費用,法院可以命令收養人支付這些費用。 2. 命令收養人協助被收養人進行就醫或就學等必要行為。 例如,如果被收養人需要進行手術或就讀特定學校,法院可以命令收養人協助被收養人進行這些必要行為。 3. 命令收養人交付被收養人生活、教育或職業上所需的物品和證件。 例如,如果被收養人需要提供特定的文件或工具才能繼續生活、教育或工作,法院可以命令收養人交付這些物品和證件。 4. 禁止收養人或特定人攜帶被收養人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 例如,如果有必要保護被收養人的安全或確保其待在特定地點,法院可以禁止收養人或特定人攜帶被收養人離開這些地方或出境。 5. 在被收養人的生活陷於困難時,命令被收養人支付維持生活所需的費用。但如果支付這些費用會導致明顯不公平,則不適用此規定。 例如,如果被收養人因各種原因造成生活困難,法院可以命令收養人支付這些必要費用以維持其生活水平。 6. 命令支付為被收養人選任程序監理人的報酬。 例如,如果在宣告終止收養的訴訟中需要選任程序監理人來監督被收養人的利益,法院可以命令支付這個程序監理人的報酬。 7. 禁止處分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的財產。 例如,如果有必要保護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的財產不被侵害或損失,法院可以禁止處分他們的財產。 8. 其他法院認為適當的暫時性舉措。 根據具體情況,法院可以制定其他暫時處分,以確保公正和保護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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