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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 8 條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認可終止收養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一、命給付被收養人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 二、命收養人協助完成被收養人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行為。 三、命收養人交付被收養人生活、教育或職業上所必需物品及證件。 四、命收養人給付被收養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報酬。 五、禁止處分被收養人之財產。 六、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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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8條,當法院受理認可終止收養事件後,但在裁定確定前,法院可進行以下暫時處分: 一、命令被收養人支付被收養人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的必要費用。例如,法院可以裁定被收養人必須支付被收養人的學費或醫療費用。 二、命令收養人協助被收養人進行就醫或就學所必要的行動。例如,法院可以要求收養人陪同被收養人就醫或就學。 三、命令收養人交付被收養人生活、教育或職業上所必需的物品和證件。例如,法院可以要求收養人交還被收養人的身份證件或提供被收養人所需的生活用品。 四、命令收養人支付被收養人選任程序監理人的報酬。例如,如果需要選任程序監理人來監督被收養人的利益,法院可以要求收養人支付該監理人的報酬。 五、禁止處置被收養人的財產。例如,如果擔心被收養人的財產可能受到損害或濫用,法院可以禁止收養人處置被收養人的財產。 六、其他法院認為適當的臨時措施。根據具體情況,法院可以根據需要裁定其他臨時性措施,以保障被收養人的權益。 以上回答基於提供的資料及《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8條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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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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