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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家事事件法 第 114 條(收養事件之管轄)

  1. 1.認可收養子女事件,專屬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2. 2.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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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114條規定:認可收養由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法院管轄;終止收養三類事件則一律專屬養子女住所地法院。

Q · 辦收養或終止收養,要去哪一個法院?

依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一項前段,認可收養子女事件為競合管轄,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聲請人可擇一聲請;同條第一項後段針對跨國收養特設例外,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者,只能由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第二項則將認可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與宣告終止收養三類事件,一律以養子女住所地法院為專屬管轄,反映立法對被收養人利益的傾斜保護。

白話解讀

收養不是簽完文件就生效的私人交易,法院必須認可。但台灣有三百多個法院,你該去哪一間?走錯法院,整套程序要從頭來過。這條幫你畫出路線圖。認可收養:去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的法院,兩邊都可以,選離你近的。但如果收養人是外國人且在台灣沒有住所,只能去被收養人住所地的法院,防止案件被丟到一個跟被收養人毫無連結的地方。終止收養(不管是雙方同意的認可終止、法院許可的、還是法院宣告的)一律去養子女住所地的法院。邏輯很清楚:終止收養的核心關切是養子女的利益,所以法院設在離養子女最近的地方,方便調查也方便保護。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為收養與終止收養事件之管轄條款,分二項規範:第一項建立認可收養之競合管轄(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並對跨國收養設例外(強制歸被收養人住所地);第二項將三類終止收養事件一律專屬於養子女住所地法院。其立法重心是以被保護者所在地為法院錨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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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收養人跟被收養人住在不同縣市,要去哪個法院?

兩邊都可以,本條第一項前段是競合管轄。可以選離自己近的,也可以考量哪個法院處理收養案件經驗較豐富。若透過收出養媒合機構辦理,可向機構詢問常合作的法院,文件要求較明確,補件次數較少。

Q2法院說我的聲請管轄錯了怎麼辦?

法院會依職權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聲請不會被駁回但會延遲,實務上移送約需二到四週。建議於聲請前先電洽法院聯合服務中心確認管轄,比遞狀後發現錯誤更高效。

Q3跨國收養為什麼只能去被收養人住所地法院?

依本條第一項後段,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時,案件強制歸於被收養人住所地法院。立法目的是避免案件被拉到跟被收養人毫無連結的法院,影響法院對被收養人生活環境、扶養適格與意願之就近調查。

Q4終止收養可不可以選收養人住所地法院?

不可以。本條第二項將認可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宣告終止收養三類事件,一律專屬養子女住所地法院。立法核心是保護養子女利益,將法院錨點固定在離養子女最近的地方。

Q5家事事件法第114條是什麼?

家事事件法第114條規範收養相關事件的管轄法院,分認可收養與終止收養兩種情境,是聲請收養程序的第一步

Q6認可收養和終止收養管轄差在哪?

認可收養是競合管轄(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擇一),終止收養三類事件是專屬管轄(一律養子女住所地)

Q7什麼叫做專屬管轄?

法律規定特定事件只能由特定法院審理,當事人不得合意變更,違反者法院得依職權裁定移送

Q8什麼叫做競合管轄?

同一事件多個法院皆有管轄權,聲請人可擇一聲請,是相對於專屬管轄的彈性設計

Q9辦收養聲請的法院要怎麼選?

確認事件類型、確認雙方戶籍住所、判斷是否跨國、依本條規則決定可選法院、聲請狀載明管轄依據

Q10跨國收養程序怎麼跑?

依本條第一項後段聲請被收養人住所地法院、附齊外國法人身分證明、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選擇準據法、依兒少權法配合媒合機構

Q11管轄錯誤聲請已遞了怎麼辦?

等待法院依職權裁定移送(約2-4週),或主動聲明撤回後重新至有管轄權法院聲請以節省時間

Q12聲請狀怎麼寫管轄依據?

首段引用家事事件法第114條條項款、附戶籍謄本佐證住所地、明確指出管轄類型(競合或專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管轄類型管轄法院策略空間
認可收養(雙方均有台灣住所)競合管轄收養人住所地或被收養人住所地法院聲請人可擇一,依離法院遠近或法院經驗選擇
認可收養(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強制單一管轄被收養人住所地法院無,跨國收養必須留在跟被收養人有連結的法院
認可終止收養 / 許可終止收養 / 宣告終止收養專屬管轄養子女住所地法院無,三類終止收養一律以養子女利益為錨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家事事件手続法 第164条(特別養子縁組成立の審判事件の管轄)+ 第165条(養子縁組離縁等の審判事件の管轄)
🇰🇷 韓國가사소송법 제44조(입양 및 파양 관련 사건의 관할)
🇨🇳 中國民法典 第1093-1110條(收養)+ 民事訴訟法 第34條(專屬管轄)+ 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 第28條
🇩🇪 德國FamFG § 187(Adoptionssachen, Zuständigkeit)+ § 270(Aufhebung der Adoption)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343-1 + 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1166-1(compétence en matière d'adoption)
🇺🇸 美國Uniform Adoption Act § 3-101 + 各州 Domestic Relations Law(如 NY Domestic Relations Law §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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