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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114 條(收養事件之管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認可收養子女事件,專屬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2. 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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