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113 條(其他行使權利負擔事件之準用)
本章之規定,於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113條規定,父母分居達六個月以上時,未成年子女親權、監護、探視等事件準用親子非訟章程序,無須先離婚即可聲請法院介入。
Q · 沒離婚但分居超過半年,能請法院處理小孩的事嗎?
依家事事件法第113條,父母分居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親權、監護、探視、扶養費等),準用本章親子非訟事件章規定。等於不必先離婚就能聲請法院介入處理子女事務,搭配民法第1089條之1實體法上的分居準用,從程序到實體都已打通。
白話解讀
台灣有大量的夫妻處在一種灰色狀態:沒離婚,但已經分開住超過半年。有些是冷戰,有些是為了小孩「維持形式」,有些純粹是拖著不處理。這些家庭裡的小孩是法律保護的盲區嗎?這條說:不是。只要父母分居達六個月以上,關於小孩的親權、監護、探視等問題,都可以準用離婚案件那套完整的法院程序。白話說:你不需要先離婚才能請法院介入處理小孩的事。分居夠久,法律就把你們當作「實質上已經分裂的家庭」來處理。這條短短一行字,打開了一扇很多人不知道存在的門。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113條為親子非訟事件章之擴張準用條款,將父母分居達六個月以上之家庭,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納入本章程序適用範圍,使非離婚狀態下之分居家庭得透過法院機制處理親權酌定、監護、探視與扶養費等事項。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分居要怎麼證明?需要去哪裡登記嗎?▾
台灣沒有「分居登記」制度。法院看的是實質狀態:是否不繼續共同生活。可以作為證據的包括:租屋合約、搬家公司收據、戶籍遷移紀錄、LINE 對話中承認分居的訊息、鄰居或親友的證詞、信用卡或外送紀錄顯示長期在不同地址生活。內行人提示:分居一開始就養成留證據的習慣。最有力的是「對方自己承認分居」的書面訊息。
Q2分居期間對方把小孩帶走不讓我見,我能怎麼辦?▾
分居超過六個月後,依家事事件法第113條準用本章規定,你可以聲請法院酌定會面交往(探視)方案。如果情況緊急(例如對方有帶小孩出國的跡象),可以同時聲請暫時處分,法院可以在正式裁定前先下一個臨時命令。內行人提示:聲請暫時處分時,強調「急迫性」和「不可回復的損害」,法院才會快速處理。
Q3家事事件法第113條是什麼?▾
分居六個月程序準用條款,打開不離婚也能請法院處理未成年子女事務的通道。
Q4分居六個月怎麼算?▾
從事實上不繼續共同生活之日連續計算六個月,看實質狀態不看戶籍登記。
Q5什麼叫『不繼續共同生活』?▾
雙方不再以夫妻共同經濟與生活模式同住,即使戶籍同址、偶爾見面也成立。
Q6分居準用跟離婚親權酌定差在哪?▾
啟動門檻不同:分居準用門檻為分居六個月,離婚親權酌定需先有離婚判決;適用程序章節相同。
Q7分居六個月後怎麼聲請法院處理小孩的事?▾
向子女住所地家事法院遞聲請狀,引用家事113條準用本章規定與民法1089-1實體法依據。
Q8聲請狀要怎麼寫?要附什麼證據?▾
明確記載分居起算日與證據(搬遷紀錄、租約、戶籍遷移、對話截圖)、聲明事項(酌定親權/改定/探視方案/扶養費)。
Q9對方不配合不出庭怎麼辦?▾
法院可不待對方陳述逕行裁定,並命家事調查官蒐集資料,必要時選任特別代理人。
Q10聲請費用大概多少?▾
家事非訟事件每件徵收新臺幣1,000元,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約5-15萬起跳,低收入戶可聲請訴訟救助。
Q11分居準用 vs 暫時處分差在哪?▾
分居準用是本案程序,暫時處分是緊急臨時命令。兩者可並行:本案走分居準用,緊急情況加聲請暫時處分。
Q12分居未滿六個月能聲請嗎?▾
不能依本條,但可走暫時處分(家事85條)或一般家事調解。等滿六個月再轉本條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分居六個月準用(家事113+民法1089-1) | 離婚後親權酌定 | 暫時處分 |
|---|---|---|---|
| 啟動門檻 | 分居達連續六個月即可聲請,不需離婚判決 | 需先取得離婚判決或協議離婚成立 | 進行中之本案訴訟為前提(家事85條) |
| 適用程序章節 | 準用第四編第三章親子非訟事件全部規定 | 直接適用第四編第三章親子非訟事件 | 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暫時處分程序 |
| 婚姻關係狀態 | 婚姻仍存續,僅分居 | 婚姻已解消 | 依本案訴訟狀態而定 |
| 證明重點 | 分居事實達六個月+子女最佳利益 | 離婚事實+子女最佳利益 | 急迫性+不可回復損害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