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家事事件法115聲請認可之程式

快速跳轉
  1. 1.認可收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
  2. 2.認可收養之聲請應以書狀或於筆錄載明收養人及被收養人、被收養人之父母、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配偶。
  3. 3.前項聲請應附具下列文件: 一、收養契約書。 二、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4. 4.第二項聲請,宜附具下列文件: 一、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收養人之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之證明文件。 二、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他方之同意書。但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經公證之被收養人父母之同意書。但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第二項但書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三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四、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收養符合其本國法之證明文件。 五、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訪視調查,其收出養評估報告。
  5. 5.前項文件在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附具中文譯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115條規定收養認可聲請應附具收養契約書、雙方身分證明,並宜附具資力證明、同意書與媒合機構評估報告。

Q · 我想收養孩子,要向法院遞什麼文件?

必備收養契約書與身分證明,宜附評估報告與同意書

依家事事件法第115條,聲請法院認可收養必須附具兩類文件:應附具(缺一不可)是收養契約書、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或護照;宜附具(強烈建議備齊)是收養人職業健康資力證明、配偶同意書、生父母公證同意書、外國人收養之本國法證明、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評估報告。境外文件須經駐外機構驗證,外文文件須附中文譯本。

白話解讀

收養一個孩子需要法院點頭。法院點頭之前,你得先把一份完整的聲請書遞進去。這條告訴你那份聲請書裡必須有什麼、最好有什麼。「必須有」的很簡單:收養契約書和雙方身分證明。「最好有」的才是關鍵:收養人的經濟能力、健康狀況、配偶同意書、生父母的公證同意書、收出養評估報告。法院不會因為你少了「最好有」的文件就直接退件,但這些文件齊不齊全,直接決定了法院審查的速度和你被認可的機率。少一份文件,法院就多發一次補正通知,你的案子就在待辦區多躺幾個禮拜。更重要的是:如果文件是在境外做成的,必須經過我國駐外機構驗證,外文文件還要附中文翻譯。跨國收養案件拖最久的通常不是法院審查,是文件驗證。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115條為認可收養事件之聲請程式規範,明定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為共同聲請人,並區分「應附具」必要文件與「宜附具」建議文件兩層結構,跨國收養另要求境外文件之驗證與中文翻譯,建立法院認可審查的證據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收養要準備哪些文件?去哪裡拿?

收養契約書可以自行擬定或委託律師,格式不拘但需雙方簽名。身分證明去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收出養評估報告由法院認可的收出養媒合機構出具(如兒福聯盟、家扶基金會),未成年人收養原則上必須經過媒合機構。配偶和生父母同意書建議到公證處做公證。內行人提示:先打電話給你要聲請的法院家事庭書記官室,問他們有沒有聲請書範例格式。

Q2生父母不同意收養怎麼辦?能繞過去嗎?

原則上收養需要被收養人生父母的同意。但民法第1076條之1列了例外情形: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親權(如受監護宣告)、父母行蹤不明、或有其他事實足認兒童受到不利對待(虐待、遺棄等)。如果符合例外,聲請書裡明確載明事由和證據,法院可以在無生父母同意的情況下認可收養。內行人提示:「行蹤不明」的認定不是你說了算,法院通常會要求提出寄存送達的紀錄或警方協尋的證明。

Q3收養認可聲請是什麼?

向法院聲請審查收養是否合法且符合被收養人最佳利益的程序,未經認可收養不生效力。

Q4應附具和宜附具差在哪?

應附具是法律強制要求必備,宜附具是建議備齊不影響受理但影響審理速度與心證。

Q5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是什麼?

依兒少法主管機關許可的收養評估機構,如兒福聯盟、家扶基金會,未成年人收養原則上需經其評估。

Q6認可收養跟收養登記差在哪?

法院認可是審查同意收養成立的裁定,戶政登記是把已認可的收養關係登記到戶籍上,兩者程序不同。

Q7收養聲請怎麼遞?

備齊文件→撰寫聲請書→繳費→向被收養人住所地少年及家事法院遞件→等待審查通知。

Q8收養費用要多少?

法院聲請費約 1000 元,媒合機構評估費 1-3 萬,公證費數百元,律師費(如委任)5-10 萬起。

Q9收養文件怎麼準備?

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公證處公證同意書,媒合機構申請評估,境外文件送駐外機構驗證。

Q10跨國收養文件驗證怎麼跑?

境外文件送該國我國駐外館處(駐美代表處、駐日代表處等)驗證,外文文件附中文譯本,建議預留 2-3 個月。

Q11115條應附具 vs 宜附具 法律效果差在哪?

應附具缺件法院會直接要求補正甚至駁回,宜附具缺件法院仍會受理但實務上會發補正通知影響審理速度。

Q12繼親收養 vs 一般收養 文件準備差在哪?

繼親收養(配偶收養前婚子女)需特別注意前配偶(生父母)同意問題,這份聲請書等於通知前配偶的正式文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must_haveshould_haveverification
國內成年收養收養契約書、雙方身分證明配偶同意書(如已婚)免境外驗證
國內未成年收養收養契約書、雙方身分證明職業健康資力證明、生父母公證同意書、媒合機構評估報告免境外驗證
跨國未成年收養收養契約書、雙方身分證明(外國人含本國法證明)全部宜附具文件 + 本國法收養合法證明境外文件須駐外機構驗證、外文附中文譯本

must_have

國內成年收養
收養契約書、雙方身分證明
國內未成年收養
收養契約書、雙方身分證明
跨國未成年收養
收養契約書、雙方身分證明(外國人含本國法證明)

should_have

國內成年收養
配偶同意書(如已婚)
國內未成年收養
職業健康資力證明、生父母公證同意書、媒合機構評估報告
跨國未成年收養
全部宜附具文件 + 本國法收養合法證明

verification

國內成年收養
免境外驗證
國內未成年收養
免境外驗證
跨國未成年收養
境外文件須駐外機構驗證、外文附中文譯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家事事件手続法 第161条(特別養子縁組成立の審判事件の手続)
韓國가사소송법 제45조 외(입양허가 신청 절차)
中國民法典 第1105條(收養登記)+ 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德國FamFG § 187(Antrag auf Annahme als Kind, Beteiligte)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1166-1174(procédure d'adoption)
美國Uniform Adoption Act § 3-102(petition for adop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1001212 制定)

認可收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   認可收養之聲請應以書狀或於筆錄載明收養人及被收養人、被收養人之父母、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配偶。   前項聲請應附具下列文件:   一、收養契約書。   二、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第二項聲請,宜附具下列文件:   一、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收養人之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之證明文件。   二、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他方之同意書。但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經公證之被收養人父母之同意書。但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第二項但書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三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四、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收養符合其本國法之證明文件。   五、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訪視調查,其收出養評估報告。   前項文件在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附具中文譯本。

立法理由一、為明確程序開始之適格聲請人,爰於第一項規定聲請認可收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以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為聲請人。   二、認可收養事件之聲請,應得以書狀或言詞擇一為之,以便利當事人;另為保障關係人能獲知程序而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保護其程序參與權,聲請人自應於書狀或筆錄內載明關係人之姓名、住所等年籍資料,以利法院送達,爰為第二項之規定。   三、為資識別裁判之對象,並利收養認可事件程序之進行,爰參考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收養之方式)之規定,於第三項明定聲請書狀或筆錄內應附具之文件。   四、另為促請法院注意,以利認可收養事件之調查,並便聲請人知所遵循,爰參考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三條之一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收養未成年人時,應考量收養人背景之事項)、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被收養人配偶之同意及例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三項(被收養人父母之同意、方式及例外)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五十四條(涉外收養成立、終止及效力之準據法)等規定,於第四項明定聲請認可收養時宜附具之文件,以利程序之迅速及明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復規定,收養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訪視調查,應提出收出養評估報告,一併列為本條第五款宜提出之文件。至於於法院認可前,未提出收出養評估報告者,自應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五、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文件如係在中華民國境外作成者,為確保其形式上之真正,有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或證明之必要,如係外文,並應附具中文譯本,以利調查,爰為第五項之規定。

(1001212 制定)

一、為明確程序開始之適格聲請人,爰於第一項規定聲請認可收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以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為聲請人。   二、認可收養事件之聲請,應得以書狀或言詞擇一為之,以便利當事人;另為保障關係人能獲知程序而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保護其程序參與權,聲請人自應於書狀或筆錄內載明關係人之姓名、住所等年籍資料,以利法院送達,爰為第二項之規定。   三、為資識別裁判之對象,並利收養認可事件程序之進行,爰參考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收養之方式)之規定,於第三項明定聲請書狀或筆錄內應附具之文件。   四、另為促請法院注意,以利認可收養事件之調查,並便聲請人知所遵循,爰參考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三條之一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收養未成年人時,應考量收養人背景之事項)、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被收養人配偶之同意及例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三項(被收養人父母之同意、方式及例外)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五十四條(涉外收養成立、終止及效力之準據法)等規定,於第四項明定聲請認可收養時宜附具之文件,以利程序之迅速及明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復規定,收養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訪視調查,應提出收出養評估報告,一併列為本條第五款宜提出之文件。至於於法院認可前,未提出收出養評估報告者,自應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五、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文件如係在中華民國境外作成者,為確保其形式上之真正,有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或證明之必要,如係外文,並應附具中文譯本,以利調查,爰為第五項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家事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法第 115 條規定:「認可收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認可收養之聲請應以書狀或於筆錄載明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法第 1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事事件法第 1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