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116 條(收養觀察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認可未成年人被收養前,得准收養人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一定期間,供法院決定之參考;共同生活期間,對於未成年人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收養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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