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117 條規定,認可收養裁定於對聲請人及應送達之人確定時發生效力,裁定正本應記載此旨。
Q · 收到法院的收養認可裁定後,可以馬上去辦戶籍嗎?
不行。要等裁定確定才能辦
依家事事件法第 117 條,認可收養之裁定須於對聲請人及應送達之人「確定」時才發生效力。確定意指:所有應收受裁定的人都送達後,10 日抗告期屆滿且無人抗告(或抗告被駁回)。裁定正本上會明確記載此意旨。確定後須向法院聲請核發裁定確定證明書,憑此辦理戶政登記。
收養裁定什麼時候生效?不是法官敲槌那一刻,不是你收到裁定書那一天,而是裁定「確定」的時候。確定的意思是:所有該收到裁定的人都收到了,而且沒有人在期限內提出抗告(或抗告被駁回了)。這個時間點為什麼重要到需要獨立一條來規定?因為收養生效的那一刻,孩子的身分關係會發生全面性的改變:跟原生父母的權利義務停止,跟收養人的親子關係建立,姓氏可能改變,繼承順位重新排列。如果生效時間不明確,所有這些變動的起算點都會混亂。裁定書上必須明確寫出「本裁定於確定時發生效力」,就是為了讓所有人清楚知道:從哪一天起,法律關係徹底改變。
家事事件法第 117 條規範認可收養裁定的生效時點。裁定不是於法官宣判時生效,也不是於當事人收到裁定書時生效,而是於「確定」時始生效力。確定的法律意義為:對聲請人及第 115 條第 2 項所定之人完成送達、抗告期屆滿且無人抗告或抗告被駁回。本條同時要求裁定正本必須明確記載「確定時生效」之意旨,並準用於終止收養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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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收到裁定書就可以去。你要等裁定「確定」,也就是所有相關人都收到裁定、抗告期屆滿且無人抗告。確定後向法院聲請「裁定確定證明書」,拿這張紙才能去戶政事務所辦理。內行人提示:通常裁定送達後算 10 天抗告期,加上法院核發確定證明書的作業時間,從收到裁定到能辦戶籍大概要 2 到 3 週。
是的。本條第三項明確規定,認可、許可或宣告終止收養的裁定,都準用同樣的規則。終止收養的效力也是確定時才發生,確定前原來的收養關係繼續存在。內行人提示:終止收養確定後,原生父母的親權恢復。但如果原生父母不適任,法院可能會另外選定監護人。
規範認可收養裁定的生效時點,必須等裁定確定才生效,不是宣判或收到那一刻。
對所有應送達之人完成送達、抗告期屆滿且無人抗告或抗告被駁回的法律狀態。
法院核發證明特定裁定已確定生效的官方文書,辦理戶政登記時的必備證件。
包括被收養人的父母、其他應參與程序的利害關係人,由第 115 條第 2 項具體列舉。
等抗告期屆滿 → 聲請裁定確定證明書 → 持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與姓氏變更。
向原裁定法院遞狀聲請,免費,作業約 5-10 個工作日。
觀察期約 6 個月 + 裁定作成 + 10 日抗告期 + 確定證明書約 5-10 個工作日,整體約 7-8 個月。
致電法院書記官查詢卷宗狀態,或抗告期屆滿後 1 週主動聲請確定證明書即知。
原則相同,都是確定時生效。但收養裁定屬家事非訟事件、離婚屬家事訴訟事件,程序法依據不同。
完全一樣。本條第 3 項明確準用前二項規定,包含確定時生效與裁定正本記載要求。
| category | effect_time | retroactive | applicable_law |
|---|---|---|---|
| 認可收養裁定 | 裁定確定時 | 溯及聲請時(民法 1079-3) | 家事事件法 117 第 1、2 項 |
| 終止收養裁定 | 裁定確定時 | 不溯及,自確定時向後生效 | 家事事件法 117 第 3 項準用 |
| 離婚判決 | 判決確定時 | 不溯及 | 家事事件法 第三編 婚姻訴訟 |
| 假處分裁定 | 裁定送達時或宣示時 | 不溯及 | 家事事件法 第 87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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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聲請人及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人確定時發生效力。 認可收養之裁定正本,應記載該裁定於確定時發生效力之意旨。 認可、許可或宣告終止收養之裁定,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為確保法之安定性以及穩定當事人之收養關係,自應明確規定收養認可裁定發生效力之時點,藉此亦可使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三所規定溯及發生效力之時點明確,爰制定本條第一項。惟該裁定應送達予何人,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已明文規定,上開關係人自得依本法第九十二條提起抗告。至於對於裁定應受送達人之送達,可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公示送達等類規定。 二、為提示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瞭解裁定發生效力之時點,以便重新調整身分關係,爰設第二項之規定。 三、認可、許可或宣告終止收養之裁定,對於當事人身分關係之影響與認可收養裁定同,爰規定準用前二項。
一、為確保法之安定性以及穩定當事人之收養關係,自應明確規定收養認可裁定發生效力之時點,藉此亦可使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三所規定溯及發生效力之時點明確,爰制定本條第一項。惟該裁定應送達予何人,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已明文規定,上開關係人自得依本法第九十二條提起抗告。至於對於裁定應受送達人之送達,可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公示送達等類規定。 二、為提示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瞭解裁定發生效力之時點,以便重新調整身分關係,爰設第二項之規定。 三、認可、許可或宣告終止收養之裁定,對於當事人身分關係之影響與認可收養裁定同,爰規定準用前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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