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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118 條(未成年父母之程序參與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收養人之父母為未成年人而未結婚者,法院為認可收養之裁定前,應使該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礙難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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