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養人之父母為未成年人而未結婚者,法院為認可收養之裁定前,應使該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礙難情形者,不在此限。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118 條規定,被收養人之父母為未成年未婚者,法院認可收養前必須給該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機會,但有礙難情形者不在此限。
Q · 未成年媽媽被家人催著把孩子送養,她有發言權嗎?
有。法院必須單獨聽她說,跳過就能抗告
依家事事件法第 118 條,被收養人之父母為未成年未婚者時,法院在裁定認可收養前,必須給該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機會,兩者分開聽取不能互相取代。但有礙難情形者(如生父為性侵加害人、行蹤不明)可免除通知義務。法院未履行此程序即裁定者,利害關係人可在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程序瑕疵為由提抗告。
一個十六歲未婚的女孩生了孩子,現在有人要收養這個孩子。法院在核准收養之前,必須讓這個十六歲的媽媽有機會表達意見,同時也要讓她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她的父母,也就是孩子的外祖父母)有機會說話。為什麼要特別立這一條?因為未成年且未結婚的父母在法律上是一個脆弱的處境:她自己還是個孩子,可能不完全理解「出養」代表什麼;她的父母(孩子的外祖父母)可能出於各種壓力替她做了決定。法院必須確保這個決定不是被誰壓著頭同意的。但書的例外是為了避免找人造成二次傷害的情況,例如性侵害案件中的加害人是生父,法院不可能也不應該去找他來「陳述意見」。
家事事件法第 118 條為認可收養程序中針對未成年未婚父母的特別聽審保障規範,要求法院在裁定前必須個別聽取未成年出養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意見,並保留礙難情形之例外裁量空間,落實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延伸至非訟程序的聽審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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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終依「未成年被收養人的最佳利益」做決定,不是由任何一方單獨決定。但未成年媽媽的反對意見會被高度重視,法院會調查她為什麼反對、她有沒有能力照顧孩子、出養對孩子到底是不是更好的選擇。內行人提示:如果未成年媽媽明確反對出養,法院核准收養的機率會顯著降低,除非有極強的證據顯示她完全沒有照顧能力且無其他親屬可以協助。
最典型的情況是性侵害案件中的加害人是孩子的生父,法院不可能也不應該通知他來表達意見。其他情形包括:出養人行蹤不明經合理查找仍找不到、出養人在監所且通知會對被收養人造成心理傷害、或出養人已被法院宣告停止親權。內行人提示:法院引用但書跳過陳述意見程序時,裁定書中必須載明具體的礙難事由。如果理由不充分,這也是抗告的攻擊點。
規範認可收養程序中,當被收養人父母為未成年未婚者時,法院必須給予該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機會的程序保障條款。
指被收養人的生父或生母同時符合兩個條件:年齡未滿 18 歲(未成年)且尚未結婚的狀態。法律將其視為法律地位上的脆弱群體給予特別保障。
指法院在裁定前必須通知並提供當事人在法庭程序中表達其立場、意願、反對或同意的權利。可口頭或書面,且應在安全環境進行。
客觀上無法或不宜履行通知義務之事由,例如出養人行蹤不明、生父為性侵加害人通知會造成二次傷害、已被宣告停止親權等。法院須在裁定中載明具體事由。
1. 寫下真實意願與理由(200-500 字)2. 聯絡學校輔導或社工協助 3. 法律扶助基金會免費律師(02-66328282)4. 要求法院安排無家長在場之單獨陳述環境。
聲請 → 法院通知利害關係人 → 試養期/社工訪視 → 聽取未成年出養人 + 法定代理人意見 → 綜合審酌兒童最佳利益 → 裁定 → 送達生效(10 日抗告期)。
裁判費 1000 元(家事非訟事件)+ 社工訪視費依機構約 5000-15000 元 + 律師費(非必要)若委任約 3-8 萬元。法律扶助符合條件者可免費。
可提出簡訊/對話紀錄、第三方證人(學校老師、社工)、心理諮商紀錄、要求法院安排無家長在場單獨陳述、必要時聲請社工陪同。
118 是「程序法」規範法院的聽審義務;1076-1 是「實體法」規範未成年人被收養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一個管程序怎麼跑、一個管收養效力是否成立。
118 條是特別規定,77 條是一般規定,特別規定優先適用。但 77 條的一般程序參與權仍可補充適用,例如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聽取。
| facet | general_law_77 | this_law_118 |
|---|---|---|
| 程序保障層次 | 全部家事非訟事件之利害關係人程序參與權(一般規範) | 認可收養事件中未成年未婚父母之特別聽審權(特別規範) |
| 聽取對象 | 所有利害關係人 | 未成年出養人本人 AND 其法定代理人(分別聽取) |
| 例外規定 | 無明文例外 | 有礙難情形者可免除(但書) |
| 違反效果 | 視程序瑕疵嚴重程度 | 幾乎必然被上級法院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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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養人之父母為未成年人而未結婚者,法院為認可收養之裁定前,應使該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礙難情形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認可收養裁定生效後,子女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與父母間之權利義務均停止,於關係人間之影響重大,所以在該裁定程序法院除應依本法第七十七條保障利害關係人之程序參與權外,如被收養人之父母尚未成年且未結婚者,尤須保障出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聽審請求權。惟未成年人出養其非婚生子女之原因不一,為免對其造成傷害並兼顧事件進行之便利,併設但書之例外規定,以資因應。
認可收養裁定生效後,子女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與父母間之權利義務均停止,於關係人間之影響重大,所以在該裁定程序法院除應依本法第七十七條保障利害關係人之程序參與權外,如被收養人之父母尚未成年且未結婚者,尤須保障出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聽審請求權。惟未成年人出養其非婚生子女之原因不一,為免對其造成傷害並兼顧事件進行之便利,併設但書之例外規定,以資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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