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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119審前報告、聽取意見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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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於收養事件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119條規定第106條(訪視調查)及第108條(聽取未成年人意見)準用於收養事件,法院認可收養前必須踐行此二程序。

Q · 法院認可收養前,一定要做社工訪視和問孩子意見嗎?

是。家事事件法第119條強制準用

依家事事件法第119條,第106條(社工訪視調查)及第108條(聽取未成年人意見)之規定,於收養事件準用之。法院在裁定認可收養前,必須囑託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進行訪視並提出調查報告,且必須聽取被收養未成年人之意見。這兩個機制不是建議性質,是強制程序,省略任一道即構成程序瑕疵,當事人可據以聲明異議或抗告。

白話解讀

這是一條「連結條款」,把兩個重要的保護機制引進收養程序裡:第106條要求法院在做裁定前,必須請社福主管機關或專業機構進行訪視調查並提出報告;第108條要求法院在做裁定前,必須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這兩個機制原本規定在親權事件的章節裡,本條把它們「準用」到收養事件。翻成白話就是:法院不能光看書面文件就決定一個孩子要不要被收養,它必須派人去實地看、去問孩子本人的想法。這不是建議,是法律義務。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119條為收養事件之程序準用規定,將第106條(法院囑託訪視調查)及第108條(聽取未成年人意見)兩項原本規範於親權事件章節的兒少權益保護機制,強制適用於收養認可程序,構成收養程序中兒童最佳利益審查的法定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社工訪視會看什麼?我要準備什麼?

社工會評估居住環境安全性、經濟條件與穩定性、對養育的認知和準備程度、家庭支持系統,以及與孩子的互動品質。不需要把家裡布置得像樣品屋,社工看的是真實生活狀態。內行人提示:社工最在意的不是你家多大多漂亮,而是你有沒有具體想過孩子來了之後的生活安排。一份簡單的「養育計畫」,包括就學安排、醫療照顧、經濟來源,會讓訪視報告的正面評價提高很多。

Q2孩子還很小不會說話,法院還需要聽他的意見嗎?

嬰幼兒當然無法口頭表達。但第108條的「聽取意見」不限於口語表達,法院可以透過觀察孩子與收養人的互動、參考心理評估報告等方式來了解孩子的狀態。年齡越大的孩子,其意見在裁定中的權重越高。內行人提示:七歲以上的孩子通常會被法院單獨面談,法官會用孩子能理解的語言詢問他的感受。如果孩子表達強烈的抗拒,法院極少數情況下才會強行核准收養。

Q3家事事件法第119條準用是什麼意思?

把原本規範親權事件的第106條(訪視調查)和第108條(聽取意見)兩個程序,強制適用到收養事件,效力跟直接規定一樣。

Q4收養訪視調查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家事事件法第119條準用第106條。法院必須囑託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就收養人家庭狀況、照顧能力進行訪視並提出書面報告。

Q5聽取未成年人意見是什麼程序?

家事事件法第119條準用第108條。法院於裁定前必須給予被收養兒童表達意見的機會,年齡越大權重越高。

Q6收養事件的審前報告包含什麼內容?

依「法院囑託訪視調查家事事件實施要點」第3條,包含居住環境、經濟條件、收養動機、照顧能力、家庭支持系統、與兒童互動評估等。

Q7收養訪視怎麼準備?

準備一份具體的養育計畫(就學/醫療/經濟/支持網絡)+ 真實展現家庭日常 + 收養動機說明,比布置樣品屋有用 10 倍。

Q8法院如何聽取兒童意見?

七歲以上通常單獨面談,法官用孩子能理解的語言詢問;嬰幼兒透過觀察互動或心理評估報告替代。

Q9收養程序中訪視報告何時提出?

法院受理聲請後即囑託,社工通常 30-60 日內完成訪視並提交報告,作為法院裁定前必要參考。

Q10怎麼讓訪視報告寫對自己有利?

誠實展現具體養育規劃+穩定的居住與經濟狀況+健康的家庭支持系統+與孩子已建立的良好互動,不要試圖演戲。

Q11收養訪視 vs 親權酌定訪視差在哪?

本條規範相同(皆準用第106條),但收養訪視重「能否接納新成員」,親權訪視重「現有親子關係品質」,社工觀察重點不同。

Q12訪視報告 vs 法官心證哪個重要?

形式上法官有最終裁量,實務上社工負面評估難被推翻。法院推翻負面結論必須在裁定中具體說明理由,門檻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機制法律依據執行者時點效力
訪視調查第119條準用第106條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社工法院裁定前強制程序
聽取意見第119條準用第108條法院/法官法院裁定前強制程序
收養觀察期第116條收養人與未成年人裁定認可前共同生活視個案需要

法律依據

訪視調查
第119條準用第106條
聽取意見
第119條準用第108條
收養觀察期
第116條

執行者

訪視調查
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社工
聽取意見
法院/法官
收養觀察期
收養人與未成年人

時點

訪視調查
法院裁定前
聽取意見
法院裁定前
收養觀察期
裁定認可前共同生活

效力

訪視調查
強制程序
聽取意見
強制程序
收養觀察期
視個案需要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家事事件手続法 第65条(子の意思の把握)及び 第164条以下(特別養子縁組事件)
韓國가사소송법 입양 관련 조항 + 가사조사관 조사 규정
中國民法典 第1093-1118條(收養)+ 民事訴訟法 特別程序章
德國FamFG § 159(Anhörung des Kindes)+ §§ 192-199(Annahme als Kind)
法國Code civil art. 353 + 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1166 et s.(procédure d'adop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01212 制定)

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於收養事件準用之。

立法理由收養非訟事件既於未成年子女之權益影響重大,法院於裁定前除應徵詢對於未成年人之保護有專業知識及經驗之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或囑託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以供法院參考外,並應保障未成年子女之意願表達及陳述意見權。爰設本條規定,以資適用。

(1001212 制定)

收養非訟事件既於未成年子女之權益影響重大,法院於裁定前除應徵詢對於未成年人之保護有專業知識及經驗之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或囑託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以供法院參考外,並應保障未成年子女之意願表達及陳述意見權。爰設本條規定,以資適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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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法第 119 條規定:「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於收養事件準用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法第 1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事事件法第 1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