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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家事事件法 第 119 條(審前報告、聽取意見之準用)

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於收養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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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119條規定第106條(訪視調查)及第108條(聽取未成年人意見)準用於收養事件,法院認可收養前必須踐行此二程序。

Q · 法院認可收養前,一定要做社工訪視和問孩子意見嗎?

依家事事件法第119條,第106條(社工訪視調查)及第108條(聽取未成年人意見)之規定,於收養事件準用之。法院在裁定認可收養前,必須囑託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進行訪視並提出調查報告,且必須聽取被收養未成年人之意見。這兩個機制不是建議性質,是強制程序,省略任一道即構成程序瑕疵,當事人可據以聲明異議或抗告。

白話解讀

這是一條「連結條款」,把兩個重要的保護機制引進收養程序裡:第106條要求法院在做裁定前,必須請社福主管機關或專業機構進行訪視調查並提出報告;第108條要求法院在做裁定前,必須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這兩個機制原本規定在親權事件的章節裡,本條把它們「準用」到收養事件。翻成白話就是:法院不能光看書面文件就決定一個孩子要不要被收養,它必須派人去實地看、去問孩子本人的想法。這不是建議,是法律義務。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119條為收養事件之程序準用規定,將第106條(法院囑託訪視調查)及第108條(聽取未成年人意見)兩項原本規範於親權事件章節的兒少權益保護機制,強制適用於收養認可程序,構成收養程序中兒童最佳利益審查的法定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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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社工訪視會看什麼?我要準備什麼?

社工會評估居住環境安全性、經濟條件與穩定性、對養育的認知和準備程度、家庭支持系統,以及與孩子的互動品質。不需要把家裡布置得像樣品屋,社工看的是真實生活狀態。內行人提示:社工最在意的不是你家多大多漂亮,而是你有沒有具體想過孩子來了之後的生活安排。一份簡單的「養育計畫」,包括就學安排、醫療照顧、經濟來源,會讓訪視報告的正面評價提高很多。

Q2孩子還很小不會說話,法院還需要聽他的意見嗎?

嬰幼兒當然無法口頭表達。但第108條的「聽取意見」不限於口語表達,法院可以透過觀察孩子與收養人的互動、參考心理評估報告等方式來了解孩子的狀態。年齡越大的孩子,其意見在裁定中的權重越高。內行人提示:七歲以上的孩子通常會被法院單獨面談,法官會用孩子能理解的語言詢問他的感受。如果孩子表達強烈的抗拒,法院極少數情況下才會強行核准收養。

Q3家事事件法第119條準用是什麼意思?

把原本規範親權事件的第106條(訪視調查)和第108條(聽取意見)兩個程序,強制適用到收養事件,效力跟直接規定一樣。

Q4收養訪視調查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家事事件法第119條準用第106條。法院必須囑託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就收養人家庭狀況、照顧能力進行訪視並提出書面報告。

Q5聽取未成年人意見是什麼程序?

家事事件法第119條準用第108條。法院於裁定前必須給予被收養兒童表達意見的機會,年齡越大權重越高。

Q6收養事件的審前報告包含什麼內容?

依「法院囑託訪視調查家事事件實施要點」第3條,包含居住環境、經濟條件、收養動機、照顧能力、家庭支持系統、與兒童互動評估等。

Q7收養訪視怎麼準備?

準備一份具體的養育計畫(就學/醫療/經濟/支持網絡)+ 真實展現家庭日常 + 收養動機說明,比布置樣品屋有用 10 倍。

Q8法院如何聽取兒童意見?

七歲以上通常單獨面談,法官用孩子能理解的語言詢問;嬰幼兒透過觀察互動或心理評估報告替代。

Q9收養程序中訪視報告何時提出?

法院受理聲請後即囑託,社工通常 30-60 日內完成訪視並提交報告,作為法院裁定前必要參考。

Q10怎麼讓訪視報告寫對自己有利?

誠實展現具體養育規劃+穩定的居住與經濟狀況+健康的家庭支持系統+與孩子已建立的良好互動,不要試圖演戲。

Q11收養訪視 vs 親權酌定訪視差在哪?

本條規範相同(皆準用第106條),但收養訪視重「能否接納新成員」,親權訪視重「現有親子關係品質」,社工觀察重點不同。

Q12訪視報告 vs 法官心證哪個重要?

形式上法官有最終裁量,實務上社工負面評估難被推翻。法院推翻負面結論必須在裁定中具體說明理由,門檻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機制法律依據執行者時點效力
訪視調查第119條準用第106條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社工法院裁定前強制程序
聽取意見第119條準用第108條法院/法官法院裁定前強制程序
收養觀察期第116條收養人與未成年人裁定認可前共同生活視個案需要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家事事件手続法 第65条(子の意思の把握)及び 第164条以下(特別養子縁組事件)
🇰🇷 韓國가사소송법 입양 관련 조항 + 가사조사관 조사 규정
🇨🇳 中國民法典 第1093-1118條(收養)+ 民事訴訟法 特別程序章
🇩🇪 德國FamFG § 159(Anhörung des Kindes)+ §§ 192-199(Annahme als Kind)
🇫🇷 法國Code civil art. 353 + 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1166 et s.(procédure d'ado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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