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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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監護宣告名詞
- 本案名詞
- 暫時處分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 核名詞
- 審酌名詞
- 家事事件法 第 16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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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