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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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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監護宣告事件後,於為監護宣告或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一、命關係人支付應受監護宣告人維持適當生活及醫療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 二、命關係人協助使受監護宣告人就醫所必要之一切行為。 三、禁止關係人處分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四、保存應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行為。 五、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
  2. 2.法院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應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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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監護宣告名詞
  • 本案名詞
  • 暫時處分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 名詞
  • 審酌名詞
  • 家事事件法164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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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16 條規定:「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監護宣告事件後,於為監護宣告或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