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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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之事件,準用第十一條之規定。
- 2.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之損害賠償事件,準用第十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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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7條,表示以下兩點內容: 1. 法院受理家事非訟事件中,如果屬於本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所提到的案件類型,則適用第十一條的規定。 2. 如果法院受理的案件屬於本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所提到的損害賠償事件,則進行適用第十二條的規定。 根據《家事非訟事件處理法》修正法令典籍,由臺灣東華書局出版的《家事非訟事件處理法》一書中,可以找到關於《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的相關資料與解釋。
- 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條文
- 第十一條條文
- 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條文
- 損害賠償名詞
- 第十二條條文
- 家事事件法 第 11 條條文
- 家事事件法 第 12 條條文
- 家事事件法 第 16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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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