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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之事件,準用第十一條之規定。
  2.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損害賠償事件,準用第十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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