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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67 條(施行日期)
- 1.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施行。
- 2.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67條的施行日期為: 1.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施行。 參考資料: -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 判例資料中未提及任何與本條相關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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