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67 條(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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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施行。
- 2.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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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67條的施行日期為: 1.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施行。 參考資料: -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 判例資料中未提及任何與本條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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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