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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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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事保護令及其抗告事件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可者,視為不遲延: 一、因依家事事件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或承辦法官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停止程序。 二、當事人在營服役或因羈押、執行,不能到場,法院無法依其他方法調查。 三、當事人因隨船出海作,不能於一個月內到場,法院無法依其他方法調查。 四、當事人因患重病或重傷在治療中,不能到場,法院無法依其他方法調查。 五、當事人現在境外,不能於一個月內到場,法院無法依其他方法調查。 六、進行訪視、調查、送請鑑定、命加害人進行處遇計畫之鑑定或證據應於境外調查取證,而完成或獲得結果所需時間,累積逾一個月。 七、程序進行中須支出費用,經法院定期命當事人預納而不預納;或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且依法不得由國庫墊付或支付,致程序無從進行。 八、有調閱他案卷宗之必要,而未能於一個月內調得。 九、案情繁雜,或當事人、關係人間糾葛複雜,有調整情緒、重建關以利程序進行之必要,經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但每次延長以一個月為限。 十、其他不可歸責於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具體情事,經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但每次延長以一個月為限。
  2. 2.民事通常保護令及其抗告事件之承辦法官,依前項第九款、第十款事由報請院長核可視為不遲延事件前,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審酌是否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13條,當民事保護令事件未終結而遇到以下情形之一時,經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即視為不遲延事件: 1. 因依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或承辦法官聲請大法官解釋,而停止程序。 2. 當事人在營服役或因羈押、執行,不能到場,法院無法依其他方法調查。 3. 當事人因隨船出海作業,不能於一個月內到場,法院無法依其他方法調查。 4. 當事人因患重病或重傷在治療中,不能到場,法院無法依其他方法調查。 5. 當事人現在境外,不能於一個月內到場,法院無法依其他方法調查。 6. 因囑託鑑定、訪視調查或證據應於境外調查取證,所需時間,累積逾一個月。 7. 程序進行中須支出費用,經法院定期命當事人預納而不預納;或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致程序無從進行。 8. 有調閱他案卷宗之必要,而未能於一個月內調得。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之第5條第1項,少年及家事法院於30日本院所在地公告乃有效。其次,對於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13條第1款所指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或承辦法官聲請大法官解釋之停止程序狀況,並未能找到具體的範例來提供參考。

相關函釋 3

  • 民事保護令名詞
  • 抗告名詞
  • 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名詞
  • 家事事件法法規
  • 法律名詞
  • 聲請名詞
  • 宣告名詞
  • 違憲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羈押名詞
  • 名詞
  • 重傷名詞
  • 鑑定名詞
  • 證據名詞
  • 他造名詞
  • 他案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名詞
  • 通常保護令名詞
  • 第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審酌名詞
  • 依職權名詞
  • 暫時保護令名詞
  • 家庭暴力防治法16條文
  •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3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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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 13 條規定:「民事保護令及其抗告事件逾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或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