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13條,當民事保護令事件未終結而遇到以下情形之一時,經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即視為不遲延事件: 1. 因依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或承辦法官聲請大法官解釋,而停止程序。 2. 當事人在營服役或因羈押、執行,不能到場,法院無法依其他方法調查。 3. 當事人因隨船出海作業,不能於一個月內到場,法院無法依其他方法調查。 4. 當事人因患重病或重傷在治療中,不能到場,法院無法依其他方法調查。 5. 當事人現在境外,不能於一個月內到場,法院無法依其他方法調查。 6. 因囑託鑑定、訪視調查或證據應於境外調查取證,所需時間,累積逾一個月。 7. 程序進行中須支出費用,經法院定期命當事人預納而不預納;或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致程序無從進行。 8. 有調閱他案卷宗之必要,而未能於一個月內調得。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之第5條第1項,少年及家事法院於30日本院所在地公告乃有效。其次,對於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13條第1款所指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或承辦法官聲請大法官解釋之停止程序狀況,並未能找到具體的範例來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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