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逾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一。
-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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