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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3

  1. 1.財產權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逾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一。
  2. 2.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3. 3.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應補徵裁判費,或提起反訴徵收裁判費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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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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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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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3 條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