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三項、第八條第四項前段、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及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1 條指的是依據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第四項前段、第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三項、第四項及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五項所訂定的辦法。根據這些法條,公證人有義務在執行職務時,防制洗錢活動及打擊資恐行為。這項辦法的目的是確保公證人在履行職務時,能遵守相關的洗錢防制法和資恐防制法,以保護國家法益。具體的措施和要求可能在法條的其他部分有進一步的說明,但在提供的上下文中並未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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