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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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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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事件法第 11 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之訴訟標的價額以五年為上限計算,配合本法第 12 條暫免三分之二,勞工實付裁判費約為一般民事六分之一。
Q · 告老闆要月退休金或月薪差額,訴訟標的怎麼算?
依勞動事件法 11 條,以五年為上限算總額
依勞動事件法第 11 條,因定期給付(月薪、月退休金、月給付類資遣費等)涉訟時,訴訟標的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的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推定存續,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相較於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0 一般民事「十年上限」直接砍半,再配合本法第 12 條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勞工實付裁判費通常只有一般民事的六分之一。
深度解讀
如果你打算告老闆要求他給付每月應付的退休金、月薪、或殘障補助金,你的第一個障礙不是法官、不是律師,是裁判費。法院收的裁判費跟你請求的金額成正比,請求越多收越多。而月退休金、月薪這種「定期給付」,如果按照一般民事案件的算法(民訴法第77條之10),最多算十年。但這條把上限砍到五年。差別在哪裡?舉例:你被砍掉月退休金兩萬,按民訴法十年算就是 240 萬訴訟標的,裁判費約兩萬四。按勞動事件法五年算只算 120 萬,裁判費砍半。再加上勞動事件法第12條給勞工三分之二的暫免徵收,你實際上只要先付原本的六分之一。這條表面是計算規則,實際上是立法者偷偷塞給勞工的一張「法院折價券」,讓你不會因為門票太貴而放棄打官司。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存續期間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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