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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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