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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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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事件法第 11 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之訴訟標的價額以五年為上限計算,配合本法第 12 條暫免三分之二,勞工實付裁判費約為一般民事六分之一。

Q · 告老闆要月退休金或月薪差額,訴訟標的怎麼算?

依勞動事件法 11 條,以五年為上限算總額

依勞動事件法第 11 條,因定期給付(月薪、月退休金、月給付類資遣費等)涉訟時,訴訟標的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的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推定存續,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相較於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0 一般民事「十年上限」直接砍半,再配合本法第 12 條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勞工實付裁判費通常只有一般民事的六分之一。

深度解讀

如果你打算告老闆要求他給付每月應付的退休金、月薪、或殘障補助金,你的第一個障礙不是法官、不是律師,是裁判費。法院收的裁判費跟你請求的金額成正比,請求越多收越多。而月退休金、月薪這種「定期給付」,如果按照一般民事案件的算法(民訴法第77條之10),最多算十年。但這條把上限砍到五年。差別在哪裡?舉例:你被砍掉月退休金兩萬,按民訴法十年算就是 240 萬訴訟標的,裁判費約兩萬四。按勞動事件法五年算只算 120 萬,裁判費砍半。再加上勞動事件法第12條給勞工三分之二的暫免徵收,你實際上只要先付原本的六分之一。這條表面是計算規則,實際上是立法者偷偷塞給勞工的一張「法院折價券」,讓你不會因為門票太貴而放棄打官司。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存續期間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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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事件法第 11 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事件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事件法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