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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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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所定工作之外國人,經審判長許可,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負責人、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為其勞動事件之訴訟代理人者,有害於委任人之權益時,審判長得以裁定撤銷其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事件法第 10 條讓審判長可主動撤銷仲介職員當外籍勞工訴訟代理人的許可,處理利益衝突。

Q · 外籍看護的代理人是仲介職員,法官能介入嗎?

能。勞動事件法 10 條讓審判長主動撤銷

依勞動事件法第 10 條,當外籍漁工、家庭看護或營造業移工的訴訟代理人是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的負責人、職員或受僱人,且該代理關係有害於外籍勞工權益(例如仲介與雇主有商業合作)時,審判長無需當事人聲請,可主動裁定撤銷代理許可。這是程序家長主義對結構性弱勢族群的特別保護。

白話解讀

一個東南亞來的家庭看護,被雇主積欠三個月薪水想打官司。她中文不流利,對台灣法庭完全陌生,誰當她的訴訟代理人?常見的答案是:仲介公司的職員。但問題來了:仲介公司跟雇主有長期合作關係,仲介每月抽雇主的服務費,它真的會為這位看護盡力爭取嗎?還是會偏向安撫、和稀泥、甚至放水?這是台灣外籍勞工訴訟實務多年來的灰色地帶。這條法律針對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到10款的外籍工作者(海洋漁撈工、家庭幫傭與看護工、國家重要建設外籍勞工)開了一個安全閥:當仲介業者的職員擔任訴訟代理人且有害於委任人權益時,審判長可以直接裁定撤銷許可。不是等出事後才究責,是程序進行中就可以切斷。

法律定性

勞動事件法第 10 條為外籍勞工訴訟代理特別撤銷條款,賦予審判長主動介入權限:當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至 10 款(漁工、家庭看護、製造營造業外勞)的訴訟代理人為仲介機構從業人員,且該代理有害委任人權益時,得裁定撤銷其許可,突破民事訴訟當事人處分主義原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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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哪些外籍勞工適用這條保護?

本條明確限於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到第10款:第8款海洋漁撈工作;第9款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第10款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主要是製造業、營造業外籍勞工)。白領外籍專業人士(第1到7款)不在本條保護範圍,因為他們通常具備足夠語言能力和資訊獲取管道。內行人提示:這條的設計思路是「結構性弱勢保護」,不是所有外籍勞工都適用。

Q2法官撤銷許可後,外籍勞工要怎麼找替代代理人?

有幾條主要路徑:1. 法律扶助基金會:對符合資力條件的外籍勞工提供免費律師代理;2. 勞工權益NGO: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等長期協助外籍勞工訴訟;3. 勞動部委託的申訴諮詢服務:1955專線可提供律師轉介;4. 外籍勞工當事人本人:經審判長許可可偕同朋友或其他非仲介關係人為輔佐人。內行人提示:撤銷許可和找新代理人中間會有程序空窗,法官通常會給合理寬限期。

Q3勞動事件法第 10 條是什麼?

外籍勞工訴訟代理特別撤銷條款,審判長可主動撤銷仲介職員的代理權

Q4什麼叫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依就業服務法設立、從事就業媒介與管理業務的私人公司,俗稱仲介公司

Q5什麼叫程序家長主義?

法院為保護結構性弱勢當事人,突破當事人處分主義主動介入程序的原則

Q6哪些外籍勞工算「結構性弱勢」?

就服法 46 條 1 項 8-10 款的漁工、家庭看護、製造營造業外勞,因語言文化資訊弱勢

Q7怎麼向法官陳報代理人有利益衝突?

開庭前以書面陳述具體事實:仲介與雇主商業合作、仲介是爭議源頭、雙邊代理等

Q8撤銷許可的最佳時機是什麼時候?

第一次言詞辯論或準備程序確認代理人身份時,越早越好以降低程序中斷成本

Q9外籍勞工申請法律扶助要準備什麼?

身分證件、薪資證明、爭議事實說明、雇主資料;資力條件不嚴格,撥打 1955 諮詢

Q10怎麼找 TIWA 或其他移工 NGO 幫忙?

撥打 1955 專線轉介、上 TIWA 官網(tiwa.org.tw)填寫求助表單、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

Q11勞動事件法 10 條 vs 民訴法 68 條一般代理規定差在哪?

68 條規範一般代理委任程序,10 條是針對外籍勞工的特別撤銷條款,賦予法官主動撤銷權

Q12白領外籍專業人士 vs 藍領移工保護差在哪?

本條僅保護 8-10 款藍領移工。白領(1-7 款)通常語言能力強、資訊充足,不在保護範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 54 条(訴訟代理人)+ 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無特別撤銷條款,依一般代理規定)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87조(소송대리인)+ 외국인근로자의 고용 등에 관한 법률(無特別撤銷條款)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 61 條(委託代理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無特別撤銷條款)
德國Arbeitsgerichtsgesetz (ArbGG) § 11(Prozessbevollmächtigte,無外籍勞工特別撤銷條款)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 L1453-4(défenseur syndical,無外籍勞工特別撤銷條款)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17(capacity to sue/be sued,無類似條款)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71109 制定)

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所定工作之外國人,經審判長許可,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負責人、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為其勞動事件之訴訟代理人者,有害於委任人之權益時,審判長得以裁定撤銷其許可。

立法理由一、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所定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及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者,恪於語言及文化隔閡、經濟條件及生活環境之差異等因素,於涉訟時經審判長許可而委任受其仲介至我國境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負責人、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為訴訟代理人,實務上常見有利益衝突或非為當事人利益而行事之情形,非但致當事人權益受損,且無助於真正之紛爭解決,爰設本條規定,使審判長於必要時得隨時以裁定撤銷其許可,以保障委任人之訴訟權益。又審判長依本條撤銷許可之裁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使其知悉撤銷許可之事由而為必要之因應,避免因無人代理而受損害,亦得告知為訴訟委任之人得依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五條申請法律扶助。   二、外國人委任為訴訟代理人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負責人、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如為律師,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前段,固無需經審判長許可。惟受任人若有害於委任人利益之虞而不適任者,應依律師法相關規定處理。

(1071109 制定)

一、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所定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及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者,恪於語言及文化隔閡、經濟條件及生活環境之差異等因素,於涉訟時經審判長許可而委任受其仲介至我國境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負責人、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為訴訟代理人,實務上常見有利益衝突或非為當事人利益而行事之情形,非但致當事人權益受損,且無助於真正之紛爭解決,爰設本條規定,使審判長於必要時得隨時以裁定撤銷其許可,以保障委任人之訴訟權益。又審判長依本條撤銷許可之裁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使其知悉撤銷許可之事由而為必要之因應,避免因無人代理而受損害,亦得告知為訴訟委任之人得依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五條申請法律扶助。   二、外國人委任為訴訟代理人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負責人、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如為律師,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前段,固無需經審判長許可。惟受任人若有害於委任人利益之虞而不適任者,應依律師法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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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事件法第 10 條規定:「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所定工作之外國人,經審判長許可,委任私立就業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事件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事件法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