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一 章 總則
>
勞動事件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勞工得於
期日
偕同由工會或財團
法人
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選派之人到場為
輔佐人
,不適用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第一項
經審判長許可之規定。
前項之工會、財團法人及輔佐人,不得向勞工請求
報酬
。
第一項之輔佐人不適為
訴訟行為
,或其行為違反勞工利益者,審判長得於程序進行中以裁定禁止其為輔佐人。
前項規定,於
受命法官
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1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訴訟程序 §3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保全程序 §46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51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