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 第 9 條
- 1.勞工得於期日偕同由工會或財團法人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選派之人到場為輔佐人,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經審判長許可之規定。
- 2.前項之工會、財團法人及輔佐人,不得向勞工請求報酬。
- 3.第一項之輔佐人不適為訴訟行為,或其行為違反勞工利益者,審判長得於程序進行中以裁定禁止其為輔佐人。
- 4.前項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事件法第 9 條:勞工開庭可請工會或勞工財團法人派員擔任輔佐人,免法官許可、免收費。
Q · 勞動訴訟開庭可以請工會派人陪我嗎?
依勞動事件法第 9 條,勞工開庭時可請工會或勞工權益財團法人於章程目的範圍內選派人員擔任輔佐人到場協助,免經審判長許可(排除民事訴訟法第 76 條第 1 項適用),且該等組織及輔佐人不得向勞工請求報酬。輔佐人若不適為訴訟行為或違反勞工利益,審判長得裁定禁止。
白話解讀
開庭前一晚,大部分勞工會陷入一個畫面:明天走進法庭,對方是公司花錢請的律師加法務,自己孤身一人,連法官問話都不確定怎麼回。這條法律處理的就是這種孤單。它說:工會或財團法人在章程目的範圍內派出的人,可以陪你到法庭當「輔佐人」。重點在於第一項最後半句,排除民事訴訟法第76條第1項「經審判長許可」的門檻,等於工會派人直接可以進法庭,法官不能事前審核擋下。而且第二項規定工會和輔佐人不得向你收費,這是一份免費的法庭陪同服務。立法者認為這些組織有公益性和專業性,可以在程序上直接信任。你不是孤軍奮戰,只是很多人不知道自己可以找誰。
法律定性
勞動事件輔佐人制度,係指依勞動事件法第 9 條,勞工於勞動事件審理或調解期日,得偕同工會或財團法人於其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選派之人到場提供協助之程序權,免經審判長許可並禁止收費,旨在彌補勞工資源弱勢、強化近用法院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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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勞動事件法 9 條為什麼要先調解?▾
勞動事件法第 9 條規定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1) 當事人經法院公開調解而不成立 (2) 起訴前已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目的是透過專業調解委員(含法官、勞方、資方代表)快速解決爭議。完整條文見 lawplayer.com/article/labor-event-9。
Q2勞動調解和民事調解差別?▾
勞動調解(勞動事件法):(1) 由 1 位法官 + 2 位勞動調解委員組成 (2) 3 個月內完成 (3) 免裁判費或減半 (4) 程序優於一般民事。民事調解:(1) 調解委員 1-3 人 (2) 較長時間 (3) 裁判費依標準徵收。勞動調解對勞工更有利。程序比較見 lawplayer.com/article/labor-event-9。
Q3調解中間可以撤回嗎?▾
可以。調解中一方不願繼續,可撤回聲請或表明不成立意願。調解不成立後,自動轉為訴訟程序,法院直接審理。若雙方達成合意,則成立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同等效力。調解結果處理見 lawplayer.com/article/labor-event-9。
Q4勞動事件法對勞工有什麼優勢?▾
主要優勢:(1) 勞方身份舉證減輕(雇主需提出薪資、出勤紀錄) (2) 裁判費免徵或減半 (3) 勞動專業庭審理 (4) 簡速訴訟(一審 6 個月內) (5) 金錢給付假執行。重大革新見 lawplayer.com/article/labor-event-9。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訴訟代理人 (民訴 §68) | 資格 | 需審判長許可 | 可否單獨代理 | 收費 | 適用範圍 | 民訴 §76 一般輔佐人 | 派員來源 | 事前許可 | 收費限制 | 立法目的 |
|---|---|---|---|---|---|---|---|---|---|---|---|
| 輔佐人 (本條) | 差異 | 工會/財團法人選派之人 vs 律師或經許可之人 | 否(本條免除)vs 一般無此問題(律師當然,非律師需許可) | 否,必須偕同當事人 vs 可單獨代理 | 禁止收費 vs 律師依委任契約收費 | 勞動事件 vs 一般民事訴訟 | — | — | — | — | — |
| 本條輔佐人 | — | — | — | — | — | — | 差異 | 工會/勞工財團法人 vs 任何適格之人 | 免除 vs 須經審判長許可 | 明文禁止 vs 無特別限制 | 彌補勞工資源弱勢 vs 一般程序協助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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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2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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